Common use of 律师声明事项 Clause in Contracts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0、 为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除公司以外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并且,对本所已审查的每一文件中的事实性部分,本所假设其具有准确性且未对其准确性进行核实。 3、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4、 本所律师还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6、 本所同意公司全部或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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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02为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除公司以外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并且,对本所已审查的每一文件中的事实性部分,本所假设其具有准确性且未对其准确性进行核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 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 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 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 本所律师还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 本所同意公司全部或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和本次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且同时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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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并且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0、 为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除公司以外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并且,对本所已审查的每一文件中的事实性部分,本所假设其具有准确性且未对其准确性进行核实2. 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天兆猪业及收购人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真实有效。 4、 本所律师还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天兆猪业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 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收购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天兆猪业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同意公司全部或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兆猪业申请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兆猪业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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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专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信达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的规定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书面确认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均为相关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人所签署;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就《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北交所审核要求引用 《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信达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声明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0、 为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除公司以外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并且,对本所已审查的每一文件中的事实性部分,本所假设其具有准确性且未对其准确性进行核实。 3、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4、 本所律师还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6、 本所同意公司全部或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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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02为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除公司以外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并且,对本所已审查的每一文件中的事实性部分,本所假设其具有准确性且未对其准确性进行核实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本次交易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公司、标的公司及其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标的公司及其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 本所律师还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核查过程中列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财务顾问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 本所同意公司全部或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申报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交易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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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02为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除公司以外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并且,对本所已审查的每一文件中的事实性部分,本所假设其具有准确性且未对其准确性进行核实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它有关文件。 4、 本所律师还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和承诺,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本所律师对于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它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 本所同意公司全部或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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