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选保险责任 样本条款

必选保险责任. (一)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见释义)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见释义)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下列事项: 1、 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X 光检查、医疗用品、救护车等费用。 2、 被保险人回国后在境内继续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保 险金额的 20%为限,范围如下: (1) 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三十日内(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 (2) 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
必选保险责任. 住院及日间治疗保险金
必选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2或在等待期3后因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 4的专科医生5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见
必选保险责任. 2.1.1.1 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含住院及门诊)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2或中国境外旅行3时遭受意外伤害4或患突发急性病5,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或自该突发急性病发病之日起的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6的专科医生7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受治疗,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个人支 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8,按下述情形给付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1 本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指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救援机构。本合同对电子保险单上未载明的其他救援机构不承担任何救援保险责 任。 2 中国境内旅行:指被保险人以休闲或商务为目的(如旅游、洽谈公务、探亲等),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情况: (1) 前往距离被保险人中国境内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100 公里以外的区域的游览以及短期逗留; (2) 前往距离被保险人中国境内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100 公里以内的区域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游览、或自行进入需凭票进入的景区进行的游览以及短期逗留。 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地区,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3 中国境外旅行:指被保险人以休闲或商务为目的(如旅游、洽谈公务、探亲等),前往中国境外进行的游览以及短期逗留。中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必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见释义)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见释义)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下列事项:
必选保险责任. 2.2.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我们已承担了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2.2.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 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 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指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 2.3 2.3.1 可选保险责任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猝死3,我们将返还本附加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猝死,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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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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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