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博泰服务租赁的房屋共计272处。其中, 23处租赁房屋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1处转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另有4处租赁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地。 针对上述租赁房产情况,鑫粟投资、铜粟投资及博泰服务实际控制人周建新承诺,如因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之前博泰服务租赁使用的房产以及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仍在租赁期限内的博泰服务租赁使用的房产产生的任何纠纷、处罚等导致博泰服务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替代性房产的成本费用、相关搬迁的费用、因搬迁而暂停经营所造成的损失),交易对方及周建新将在实际损失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以现金全额补偿博泰服务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鉴于上述瑕疵租赁的房屋面积较小,占博泰服务全部租赁房屋面积的比例 为11.01%,且根据博泰服务确认,上述房屋主要用于各地办事处、备品配件仓库或外地员工宿舍,寻找替代性房屋不存在障碍,不会对博泰服务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博泰服务共有272处租赁房屋,其中14处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其余258处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查验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博泰服务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未约定以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条件。故上述博泰服务258处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况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也不影响博泰服务对该等房屋的使用。 博泰服务现有房屋租赁合同均在正常履行之中,不存在重大的租赁违约风险。博泰服务租赁的房屋均用于博泰服务各地办事处、备品配件仓库货及员工宿舍,博泰服务寻找替代性房屋不存在障碍。同时,针对博泰服务的租赁房产,交易对方及博泰服务的实际控制人周建新承诺,如因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前博泰服务租赁使用的房产以及截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仍在租赁期限内的博泰服务租赁使用的房产产生的任何纠纷、处罚等导致博泰服务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替代性房产的成本费用、相关搬迁的费用、因搬迁而暂停经营所造成的损失),交易对方及周建新将在实际损失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以现金全额补偿博泰服务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租赁房屋事项不会对博泰服务的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博泰服务租赁房屋事项不会对博泰服务的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 甲方及其下属企业以及乙方及其下属企业,结合生产布局,在必要时可相互租赁房屋,租金依据周边市场价格确定。
房屋租赁. 1、 签订协议双方的名称: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浦沅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学校房屋租赁实行审批制度。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可以出租的房屋,应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房屋租赁. 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新增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如下(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租赁除外):
1 临汾农都 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 688 号李堡砖厂院内 600.00 办公 2022.1.1- 2023.12.31 2 临汾农都 临汾市环城南路以北,兰庭 名苑以东、尧贤街(规划)以西临时停车场 约 25 亩 临时水果 批发交易市场 2021.7.1- 2026.6.30
房屋租赁. 2017 年 7 月至今,发行人租用恒云太的服务器储存柜,2020 年 1-6 月合计 支付 28,301.89 元。恒云太按向第三方提供租赁服务的价格向微导纳米收取租赁费用。
房屋租赁.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确认的关联租赁收益和费用具体如下:
(1) 公司出租 关联方 租赁资产类型 确认的租赁收益(万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 公司承租 关联方 租赁资产类型 确认的租赁费(万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3) 公司作为承租方当年新增的使用权资产(万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类 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4) 公司作为承租方当年承担的租赁负债利息支出(万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类 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房屋租赁. 2000 年 10 月 1 日,发行人与威尔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威 尔集团将其所有的威尔科技园科技楼一、二、三、五层共 5,724 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 给发行人使用,租赁期为 10 年,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租金按每 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10 元计算,于每月 5 日前缴纳当月租金。 2002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与威尔集团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 威尔集团将其所有的威尔科技园科技楼一栋(共五层)计 7,091.28 平方米的办公楼出 租给发行人使用,租赁期 10 年,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租金按每 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8.072 元计算,于每月 5 日前缴纳当月租金。2000 年 10 月 1 日签订 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因发行人地址搬迁,2002 年 4 月 1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06 年 12 月 31 日终止履行。
房屋租赁. 1、 据发行人补充说明,2009 年 11 月,发行人因经营需要与钱占军提前终止了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912B 房屋(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租赁合同,但是发行人并未与钱占军就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签署任何书面协议。
2、 2011 年 3 月,发行人与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 28 号 6 层东侧房屋所有权人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市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10 年 11月更名为“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就发行人继续租赁该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14122006),租期自 2011 年 3 月 15 日至 2014 年 3 月 14 日,租金:1,595,552 元/年。
3、 2011 年 3 月,发行人与中国服装集团公司就发行人继续租赁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9 号中服大厦写字楼第 5、6 层及第 7 层 703-709 房间签订了《租约》;租赁期限为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租金:367,316 元/月。
4、 2011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与韩小红就继续租赁国恒基业大厦 A 座 201 室、 B 座 201 室分别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均为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止;租金不变,其中:国恒基业大厦 A 座 201 房屋面积 549.1 平方米,每月租金 49,419 元;国恒基业大厦 B 座 201 房屋面积 210.41 平方米,每月租金 18,936.9 元。
5、 2011 年 8 月,发行人与北京康丽大厦有限公司提前终止了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6 层房屋的租赁合同。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未与出租方就提前租赁合同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6、 据发行人补充提供的资料,2010 年 9 月 30 日,天津慈铭、天津中新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中新华城公司”)及天津市天都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天都公司”)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合同》,天津慈铭所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中新华城公司将该房屋转让给天都公司,自中新华城公司将租赁房屋移交天都公司之日起,原租赁合同项下的出租方权利义务全部由天都公司享有,天津慈铭自移交日向天都公司履行原合同义务。 2011 年 7 月,天津慈铭与天都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为 TJCMXZ20110702),约定:将租赁面积调整为 1301.79 平方米,天津慈铭自 2010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调整后的面积相应的租金价格计算并给付天都公司租金;除前述变更内容,原 2007 年 12 月 21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7、 2011 年 6 月 20 日,上海慈铭与上海申厦物业有限公司就发行人 2011 年 8 月 31 日后继续租赁上海市黄浦区北海路 8 号 14 层 5 室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租金:3196 元/月。
8、 2011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东莞南城门诊部承租的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商住广场 B 座 2B-1 号及 2C 号房屋所有权人分别变更为:陈跃然、苏彦东。据此,发行人与陈跃然、苏彦东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新签订的租赁合同除出租方变更为陈跃然、苏彦东之外,其他内容与发行人与原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致。
9、 2011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与北京实创科技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发行人继续租赁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19 号 1 幢 323 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10803);租赁期限:2011 年 8 月 22 日至 2011 年 8 月 21 日止。租金: 2011 年 8 月 22 日至 2012 年 8 月 21 日,365,811 元/季度;2012 年 8 月 22 日至 2013年 8 月 21 日,393,950 元/季度;2013 年 8 月 22 日至 2014 年 8 月 21 日,422,090元/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