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协议 样本条款

发起人协议. 2012 年 7 月 8 日,发起人陈庆堂、郑坤、林家兴、何修明、章礼森、林成长、沈玉福、张蕉霖、刘宝荣、吴景红及陈庆昌签署《发起人协议》,决定以天马有限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起人、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目的和范围、注册资本与股份、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及违约责任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协议的履行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发起人协议. 2020 年 6 月 1 日,武汉局集团、铁科院集团和设计集团作为发起人,签署了《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金鹰重工,并就股本与股份比例、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筹建发行人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该协议: 1、 各发起人一致同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金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 各股东以安永华明出具的“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 61483325_C01 号”审计报告审定的截至2019 年11 月30 日的金鹰有限净资产115,391.78 万元出资, 按 1:0.3466 比例折合股本 40,000 万元,其余 75,391.78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 万元,股份总数为40,000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各发起人以其在股份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股份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 各发起人按其持有金鹰有限的出资比例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所占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发起人协议. 2011 年 12 月 16 日,鸿达永泰、宝利鸿雅、哈尔滨珺霖等 14 名机构股东签署《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约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圣邦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圣邦有限截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经京都天华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 9,149.76 万元为基础,每股面值 1 元,折合股本 4,500 万股,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按其持有圣邦有限的股权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股份。《发起人协议》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等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发起人协议》引致的与其设立行为相关的纠纷。
发起人协议. 2016 年 2 月 5 日,股份公司各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 以乾德有限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449,088,930.22 元中的 20,000.00 万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 20,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由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乾德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
发起人协议. 2013 年 12 月 1 日,天域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就股本与股份比例、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筹建发行人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发起人协议. 2014 年 1 月 16 日,濮阳迈奇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对发起人股东、股份公司名称、住址、经营范围及管理形式、设立方式、发行股份总额、 股份类别、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出资比例、方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费用、违约、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条件等予以了明确的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内容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股份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发起人协议. 2019 年 11 月 6 日,汉弘有限各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 意以汉弘有限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410,471,706.34 元中的 37,090.9090 万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37,090.9090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由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汉弘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
发起人协议. 2021 年 6 月 18 日,中邮资本等 9 名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明确约定了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股份、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债权债务的承继、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起人协议. 公司的 19 名发起人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就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份总数、股本设置和出资方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起人协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