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贸易 样本条款

商品贸易. 0.80 3.57 3.04 4.05 1.91 3.05 11.7 15.05 单位:%
商品贸易. 为配合航空港区发展大物流思路、促进郑州航空港国际大宗商品供应链产业园发展,发行人开展了商品贸易业务。2018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商品贸易业务毛利润分别为 2,579.41 万元、13,352.65 万元、11,669.70 万元及 18,620.43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0.17%、0.63%、0.43%及 1.30%,整体规模较小、毛利率水平较低,且波动幅度较小。主要系发行人为降低贸易风险,采用“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业务模式,避免了价格波动风险,但同时也影响了收益。
商品贸易. 目前,国内大宗贸易经营者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大宗商品贸易商,该类 经营者专注于贸易业务,不从事大宗商品的生产活动;一类是大宗商品生产企 业,该类经营者既直接生产用于销售的大宗商品,又参与大宗商品的贸易活动。
商品贸易. 公司商品贸易板块由宏达实业负债经营,主要为汽油、柴油、工业己烷以及 MTBE 等油品的批发销售。 2016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与宏达实业签署增资协议,在对宏达实业注资 5 亿元后持其 48.11%股权,成为宏达实业最大股东。同时,发行人与宏达实业原有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因此享有宏达实业 53.60%表决权。至此,发行人将宏达实业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 年,宏达实业营业收入为 72.13 亿元,其中来自油品贸易的收入为 53.49 亿元,为发行人收入的重要来源。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商品贸易 业务营业收入为 191,556.43 万元(2016 年发行人合并利润表合并了宏达实业 2016年 9 月-12 月销售收入)、687,674.95 万元、904,171.74 万元和 747,829.22 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全年营业收入的 54.07%、71.78%、74.43%和 76.45%,是发行人收入的主要来源。
商品贸易. 宏达实业油品贸易主要为汽油、柴油、工业己烷以及 MTBE 等油品的批发销售。是宏达实业营业总收入的重要来源。
商品贸易. 浙江老汤火腿食 品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 1,480.00 1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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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股通交易 本基金的港股通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充分揭示风险。

  •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 业务模式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按照业务模式分为直接融资租赁与售后回租两种形式的融资服务,业务占比以售后回租为主。

  •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用于观光旅行的租赁车、出租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以及空中观光旅行工具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 一般规定 (1) 投标人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2)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 附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 6

  •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验收要求 1期 验收合格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 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一般條款 1、 客戶(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信託資金委託 貴行(即受託人),由 貴行就該信託資金為客戶之利益,及依客戶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投資於國內外基金、上市或上櫃股票、公司債、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貴行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自本約定書生效日起,客戶與 貴行間之各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除法令或其他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以本約定書條款為各該信託契約之內容(以下稱信託契約)。 3、 本信託約定條款未特別約定者,則適用本總約定書之一般約定事項暨投資申購申請等各項交易相關文件之約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