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样本条款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3.1 投标人应提交“前附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4.1 投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投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张政字【2021】39 号文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 投标人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 保证金形式:网银、汇票、电汇、转帐支票。 3、 招标方不接受以现金支票、现金及个人转账方式交纳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若以网银、电汇方式交纳的,请将网银电脑打印凭证、电汇底单复印件写上所投项目名称、编号、投标联系人、联系电话,请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前到招标方服务台开收据。 4、 招标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需提供收据的第二联“供应商退款凭据”。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 ,位置:“首页-在线服务”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期限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3. 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7.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7.5.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5.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17.5.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7.5.3. 依法被认定中标无效。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附件6 -1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附件6 -2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示例略) 附件 6 -2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4.1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如允许),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4.12.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4.12.1 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12.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4.12.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费用并按本须知第 8.3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 3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4.1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担保提交后不参加投标或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的; (3) 投标人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 (4)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25.1 投标人应提交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 30 天内保持有效。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联合体一方或多方共同递交,且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对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25.2 投标保证金可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需在银行转账水单中明确项目编号。 25.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录入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25.4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项目,自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孳 息; (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孳息; (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40 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 42 条规定支付代理服务费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孳息; (5) 银行孳息计付方式: a. 投标人通过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计算孳息。 b. 通过非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以退还保证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孳息,未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银行孳 息的具体金额,并提供等额发票;中标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银行孳息的具体金额,并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和等额发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予以退还。 25.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3) 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4) 中标人未按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24.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提交一笔《磋商文件》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4.2 投标保证金应采取下列形式: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号中(须在汇款凭证附言处注明项目名称),并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出示汇款证明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未到账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汇款信息如下: 单位全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号: 24.3 开标时,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证明资料的投标将被拒绝。 24.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竞争性磋商规定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