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17.2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申请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签署、密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 除投标人不足 3 家未开标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17.2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申请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签署、密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 除供应商不足 3 家未开标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或者传真、电传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招投标所将拒绝接收。
13.2 采购人或者招投标所收到投标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13.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 采购人和招投标所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人和招投标所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3.5 至投标截止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采购人和招投标所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1) 采购人和招投标所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后和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以外收到的投标文件;
(2)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3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未被开启的投标文件;
(3) 按本须知第13.3款规定提交书面撤回申请书的投标文件;
(4) 未按本须知第9.5、9.6款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如要修改,必须在撤回并修改后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再重新上传。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上传的投标文件撤销或修改。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将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17.2 上传投标文件以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随时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电子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2 上传投标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五 开标及评标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接收投标文件。
17.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将记载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密封情况,在齐鲁云采交易系统中生成回执,投标人自行查看、打印。
17.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齐鲁云采交易系统中进行撤回。
17.4 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对已经成功生成并上传齐鲁云采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人应当先撤回原文件,使用自备计算机和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山东省政府采购版)重新制作生成新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
17.5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封。
16.2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单位者,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6.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4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6.5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