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监管 样本条款

投融资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投融资监管. 18.1 针对 第 16 条 融资方案 款项所规定的融资,甲方有权进行相关监管。
投融资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投融资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投融资监管. ‌ 施对项目资金实行监管,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
投融资监管. (1)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有权采取查账或审计等措施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备案。
投融资监管. 6.4.1 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和项目公司在本项目的融资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并要求乙方和项目公司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对此积极配合。
投融资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就本项目及时获得贷款银行的项目贷款,且导致本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建设的,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投融资监管. 13.1 合作期内,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筹措情况,并要求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定期(每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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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檢(試 驗由廠商依機關指定程序辦理: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取樣後,送往機關指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檢(試)驗費用納入契約價金,由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支付。

  • 信用记录查询 (1)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进行查 询;

  • 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

  • 記入例 住 所:東京都〇〇区〇〇〇〇会 社 名:株式会社 〇〇〇〇〇 代 表 者:代表取締役 〇〇 〇〇

  • 投标文件澄清 2.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投标人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标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 投标人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 若因投标人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人 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