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策略. 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亦非採合成複製法設計,並於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得受託買賣之證券市場交易。
投資策略. □ 中長期投資 □ 短線進出
投資策略. 投資經理認為股票市場效率低,並尋求透過基礎分析利用市場的低效率。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 GARP)。 投資經理認為長期收益增長是股票市場表現的動力,而結構性基礎研究以及有紀律的投資過程(結合增長、上升/估值及質素方面的紀律),可辨別出價格吸引及有增長的公司。投資經理亦認為,尋找被忽視的增長的最佳方法,是識別出在三至五年的較長期間,具可見收益的優質公司,特別是因為市場共識數據通常只適用於較短期間。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發展成熟、具有強健管理及資產負債表有改善的公司。我們認為此等公司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這樣有助構建隨著時間推移而波動性較低的基金。 因此,「由下至上」投資分析為投資經理投資理論的核心。然而,宏觀關注對投資經理的公司分析而言不可或缺,而在投資經理進行分析時,透過運用適當的股本成本達致信託基金所持的公司股票或投資經理正考慮購買的公司股票之價格目標,並已將國家及其他宏觀因素考慮在內。 信託基金遵守根據GITA第2章第6段符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持續將其50%以上的資產淨值投資於GITA第2章第8段界定的股權參與。 信託基金並非依據基準予以管理,然而,基金經理使用韓國綜合股價指數(KOSPI)評估信託基金的表現。 基金經理認為此業績表現比較基準為適合的評估工具,因為此比較基準追蹤南韓股票市場最大型公司的業績表現。整體風險-承擔法 信託基金將採用風險管理程序,使其能夠隨時監測及測量持倉風險及該等持倉對投資組合整體風險狀況的影響;信託基金將採用一個準確及獨立評估場外衍生工具價值的程序。信託基金使用承擔法測量與其投資政策相關的風險。
投資策略. 投資經理認為股票市場效率低,並尋求透過基礎分析利用市場的低效率。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 GARP)。 投資經理認為長期收益增長是股票市場表現的動力,而結構性基礎研究以及有紀律的投資過程(結合增長、上升/估值及質素方面的紀律),可辨別出價格吸引及有增長的公司。投資經理亦認為,尋找被忽視的增長的最佳方法,是識別出在三至五年的較長期間,具可見收益的優質公司,特別是因為市場共識數據通常只適用於較短期間。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發展成熟、具有強健管理及資產負債表有改善的公司。我們認為此等公司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這樣有助構建隨著時間推移而波動性較低的基金。 因此,「由下至上」投資分析為投資經理投資理論的核心。然而,宏觀關注對投資經理的公司分析而言不可或缺,而在投資經理進行分析時,透過運用適當的股本成本達致信託基金所持的公司股票或投資經理正考慮購買的公司股票之價格目標,並已將國家及其他宏觀因素考慮在內。 信託基金遵守根據GITA第2章第6段符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持續將其50%以上的資產淨值投資於GITA第2章第8段界定的股權參與。 信託基金並非依據基準予以管理,然而,基金經理使用MSCI歐洲除英國總淨回報指數(MSCI Europe ex UK (Total Net Return) Index)評估信託基金的表現。 基金經理認為此業績表現比較基準為適合的評估工具,因為此比較基準追蹤已發展及新興歐洲國家(不包括英國)的大型及中型公司的業績表現。
投資策略. 經理採取穩健的投資策略,投資於獲得國際評級較高之固定利息證券,同時亦投資部份資產於股票,以期取得額外回報。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透過海外投資顧問公司之新興市場債券投資團隊之研究資源與經驗,參酌債券類別、債券信用情況等因素,經過綜合考量後投資於多元且分散之債券標的,並部分運用債券到期市值將趨近面額的特性,買入並主動管理持債可能發生的一切風險方式進行操作,以及降低投資組合績效受單一持債信用風險升高、違約及政策利率影響的程度。建構投資組合配置;說明如下:
1、 債券類別篩選:本基金以美元計價債券為主,將針對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所發行以美元計價之主權債、類主權債、企業債及跨國組織之債券等各種不同類別的基本面及投資價值進行分析,針對發行機構產業的成長動能及發行企業的營運狀況、財務面表現、獲利前景、現金流量、資本結構等進行深入分析,以篩選出具投資價值之標的。
2、 債券信用風險判斷:評估投資標的之信用及違約風險,考量因素包括所投資標的之國家狀況、國家經濟成長動能、財政收支狀況、經常帳收支狀況、流通在外債券餘額、還款期限分布、匯率變化、貨幣政策、政治穩定度、債信評等、發債占 GDP 比重、經常帳盈餘比率等,以及企業營運模式、企業營收成長、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債務比率、債信評等、債券發行條件等,並可能運用來自於信用評等機構的信用評等分析,以及未來 6~12 個月前瞻性展望,以評估未來信用變化趨勢。
投資策略. 作為其投資策略的一部份,以推動本子基金的環境和社會特徵,投資經理作出符合其專有可持續發展框架標準的投資: 正如其主權借貸人的環境、社會及管治(ESG)評分所示,專有可持續發展框架專注於前瞻性 ESG 趨勢。投資經理認為正面的 ESG 發展是整個投資流程的關鍵考慮因素。舉例說,預料管治良好、善待內部人員及以可持續方式管理財富的主權借貸人,長遠將會在經濟和資產價格方面表現領先。 投資經理分析主權借貸人的環境政策(例如氣候和天然資本)、社會政策(例如建成環境、人力資本、共融發展)及管治(例如公民權力、機構能力、經濟政策)等範疇。這些範疇各自都與一個或多個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互相對應。投資經理對每個範疇的前瞻性趨勢進行質化評估,從而得出-3 至+3 的 ESG 趨勢綜合評分。ESG 趨勢綜合評分納入本子基金的基本因素分析。 若以一個市場週期的平均計算,相對於本子基金基準的主權投資,本子基金偏重於正評分的借貸人。本子基金的主權借貸人投資偏重正評分借貸人的程度,是透過比較本子基金的主權投資與其基準主權投資的加權平均ESG 趨勢評分計算所得(即評分正數的主權借貸人的總主動持倉比重將高於評分負數的主權借貸人的總主動比重)。根據投資經理的專有可持續發展框架,本子基金將其資產最少 50%投資於 ESG 趨勢評分為 0 或以上的主權借貸人,而且不會投資於 ESG 趨勢評分為-3 的主權借貸人。 投資經理在ESG 議題互動參與方面採取全面方針,並認為最有效的互動參與是就特定和可採取行 動的主題進行反覆互動。投資經理與主權借貸人進行建設性對話,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央行、政府官員、能源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會議及其他非政府機構。 最初的投資意念以 ESG「標示風險」進行篩選。正如投資經理專有可持續發展框架所示,標示風險是需要投資經理進一步調查的訊號,而且一般反映機構結構薄弱及爭議風險較高(例如管治標準欠佳)。完成這些初步檢查後,便會進行詳細的ESG 分析,覆蓋廣泛的環境(例如碳足跡、天然資本及污染和廢料)、社會(例如僱員條件、持份者貢獻及社區關係)及管治層面,從而就每項投資得出專有及針對個別行業的 ESG 評分。 就本子基金而言,投資經理排除若干行業的投資,並對其他行業設有最高收益百分比門檻。 本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盡投資經理所知)以下公司: - 直接參與製造和生產具爭議性武器(包括生物和化學武器、集束彈藥、地雷及核武);或 - 直接參與製造和出售煙草產品;或 - 直接參與管理或擁有成人娛樂製作或分銷業務;或 - 直接參與動力煤開採;或 - 投資經理認為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原則。 因此,本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盡投資經理所知)從以下業務活動中獲得超過 20%收益的公司: - 油砂 - 動力煤能源 - 不可持續棕櫚油 如果投資經理認為所得收益可用作大幅推動公司在特定時間內轉向淨零目標,則投資經理可投資於綠色債券投資(包括來自動力煤能源生產商的債券)。 基於本子基金的可持續發展框架,根據投資經理專有「由下而上」的ESG 總評分,在本子基金對企業借貸人的投資中,大多數是評分良好的公司。 投資經理致力在環境、社會和管治方面與公司互動協作。 投資經理的ESG 分析是建基於各種資訊,包括可公開獲得的資源、第三方數據、專有模型,以及投資經理的經驗、酌情權和判斷力,而不會機械化地依賴外部的 ESG 評級和評分。 投資經理貫徹和持續地應用其專有可持續發展框架,以評估本子基金投資的環境和社會特徵。另外,本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上述若干主權借貸人及企業借貸人。 隨著時間推移,投資經理可根據此投資政策,酌情選擇應用額外的排除項目。該等額外的排除項目將於執行後在網站予以披露。 在選擇投資的過程中,投資經理將以具約束力的方式,對本子基金的投資組合進行環境及/或社會特徵評估和應用。這項準則並不適用於本子基金對現金、近似現金、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衍生工具及/或集體投資計劃及交易所買賣基金作出的輔助投資,投資經理無法直接控制該等相關投資。該等輔助投資通常不會構成本子基金投資組合的重大部份。 投資經理將持續監察本子基金的持倉。持倉可能會基於多項理由而出售,尤其是若確定該持倉的投資理據轉弱或無法繼續滿足本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有關出售將於投資經理在考慮本子基金股東的最佳利益後所釐定的時期內進行。
投資策略. 子基金將採用僅持股本證券長倉的策略。
(i) 在大中華區內註冊成立的公司;
(ii) 其大部分收入源自大中華區或者大部分經營性資產位於大中華區的公司;及/或
(iii) 在大中華區以外註冊成立但投資管理人視爲就大中華區承擔重大風險的公司發行的股本證券。子基金可進行投資的公司可包括低市值公司,惟該等公司須滿足上述標準。 對上述證券的間接投資可透過多種方式達成,其中包括投資於 UCITS 和/或其他UCI,子基金可投資於 UCITS 和/或其他 UCI 的淨資產最多為 10%。為此目的,其他 UCI 包括但不限於獲證監會認可的 QFI 基金。 子基金也可通過於中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動機制 (「港股通」)直接投資中國A 股。 如投資政策在未來發生變化,將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基金股東,且本香港發行章程將作相應更新。 此外,子基金可投資於在香港的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報價或交易的,由世界各地的政府、政府機構、超國家發行人和公司發行人發行、以港元計值、適用固定或浮動利率的債券及其他債務證券,作爲輔助。子基金可投資之債務證券的類型為政府債券、公司債券、浮動利率票據、商業票據和存款證。為免生疑問,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在中國大陸上市、報價或交易的債務證券。子基金不會投資於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經評級的債務證券,亦不會投資於結構性產品(例如資產支持證券,包括資產支持商業票據)。若要變更債 務證券投資安排,將事先徵得證監會的批准,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基金股東,且本香港發行章程將作相應更新。 子基金可爲對沖之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尤其是,為風險對沖和風險管理之目的,子基金可採用從經濟角度而言適宜的股票指數期貨,以減少風險或費用,或者改善投資表現,但前提是任何該等交易均需遵守子基金的整體投資限制。但是,將不會爲投資目的而廣泛或主要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可達至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50%。 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衡量子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預期最大槓桿水平。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應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以及證監會發布的要求和指南進行計算,❹可能會不時更新。 子基金若有意將其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增至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50%,將事先徵得證監會的批准,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基金股東,且本香港發行章程將作相應更新。 子基金或會直接或間接通過場外衍生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權置換投資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包括債務證券)。 子基金將採用嚴謹有序、系統化的投資流程,結合宏觀經濟(即:“由上而下”)分析和基本證券選擇(即:“由下而上”),但更注重後者。透過宏觀經濟分析,投資管理人將研究大中華區的經濟。通過基本證券選擇,投資管理人將研究各公司的個別特質(例如:盈利增長、市盈率)以選擇進行投資的公司證券。 子基金可在本香港發行章程附件 1 所定之限額內持有現金。
投資策略. 基金經理已制訂以下權益證券投資策略、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策略及可換股債券投資策略,以達成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 基金經理力求投資於預期將在中國經濟發展中迅速增長的行業,並於該等行業選擇個別股票。 • 行業選擇 基金經理將會研究整體宏觀經濟及所個別行業的前景及市場估值,以評估各行業的投資價值。在此基礎上,基金經理將參各行業在整體市場中的市值,確定有關行業,並調整成分基金於該等行業的投資分配。 • 投資組合構建 投資組合乃透過結合自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的分析而構建。基金經理將尋求投資於具內在優勢及潛力的股票。基金經理將利用其研究資源分析公司在不同方面的基本狀況,包括其競爭優勢、市場地位、增長前景、收益質素及企業管治結構。 當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值及結算的固定收益證券時,基金經理將根據中長期利率趨勢進行分析,同時亦會分析宏觀經濟、貨幣及財政市場環境,以及不同類別固定收益證券的相關預期收益率、流動性及信貸風險。基金經理力求在考慮固定收益證券的信貸質素後,選擇流動性高、風險水平合理且收益率相對較高的固定收益證券。預期在選擇各固定收益證券時將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但不僅限於利率預測、收益率曲線結構及期限,詳述如下: • 利率預測 基金經理將專注於根據宏觀經濟、貨幣及財政市場環境,分析利率變動並作出預測。 • 收益率曲線結構 基金經理將發展各類固定收益工具的預期收益率曲線模型,並透過利用該等模型進行估值,釐定價格變動趨勢。基金經理將根據預測收益率、流動性、風險及回報分析以及固定收益估值原則選擇固定收益工具,構建投資組合。 • 期限 基金經理將分析固定收益證券期限及價格波動的量化關係,並根據其預測的利率週期,調整固定收益投資組合的期限風險。 可換股債券將根據上文所述的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策略選擇。當可換股債券到期轉換為權益投資時,基金經理將考慮有關可換股債券的預期回報及流動性,以決定是否出售可換股債券,於轉換後出售權益投資,或繼續持有所轉換的權益投資。 成分基金須遵循說明書主要部分所載的一般投資與借款限制。 由於成分基金透過 RQFII 投資於中國境內發行的中國A 股及固定收益工具,有關 RQFII 須根據有關法律及規例在中國委任一名保管人保管資產。
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本基金亦獲准投資於中國內地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可轉換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其他投資類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比例範圍為本基金資產的85%-95%,權證投資比例範圍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3%。固定收益類證券及現金投資比例範圍為本基金資產的5%-1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本基金資產淨值的5%。 本基金將不低於80%的股票資產投資於中國A股市場上盈利持續穩定增長、價值低估、且在各行業中具有領先地位的中國內地大盤藍籌股票。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對中國A股市場的股票按總市值自大到小進行排序,總市值排名前30%的股票歸入大盤股。倘所投資股票的市值下跌,股票不再視作大盤股,本基金可繼續持有該等股票但將會於合理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出售該等股票或購入其他大盤股,確保其符合80%的規定。然而,倘於大盤股的投資比例由於本基金所持股票價格的相對變動而跌至上述規定以下(即當大盤股價格下跌導致於大盤股的投資比例低於本基金股票資產的80%),本基金可將低於 80%的股票資產投資於中國內地大盤藍籌股票,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進行調整(即增加大盤股持有量以維持80%的規定)。 在本基金實際管理過程中,本基金具體資產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據中國宏觀經濟情况及證券市場的階段性變化做主動調整,以求各類資產投資達致風險與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範圍。在法律法規有任何適用規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對上述比例作適度調整。 本基金可不時在較大程度上投資於創業板及/或科技創新板上市的股份(惟該等投資須遵守基金合同所載的投資策略)。 倘本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權證),該等工具將僅用作對沖目的。 本基金並無從事借貸、融資融券、證券借出、回購交易、反向回購交易或類似場外交易。倘若此政策有任何變動,則將尋求監管機構的事先批准及向香港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