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投资比例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资比例. (1) 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 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 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Appears in 2 contracts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1) 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 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 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 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 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1) 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80%-100%,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5%。 (2) 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 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1) 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80%-100%,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5%。 (2) 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 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总资产占净资 产比例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1) 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 (2) 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 (3)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含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的比例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20%。 (4) 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或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20%。 (5)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6)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7)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8)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本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本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本集合计划按照《运作规定》等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 若本集合计划出现需要改变投资比例的情形(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外),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投资比例执行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1) 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 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 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 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1) 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80%-100%,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5%。 (2) 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 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1) 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 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 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 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50%的,本集合计划的 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