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 第三十四条 向投资者销售存托凭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
投资者保护.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 ,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 、提供服务。
投资者保护. (一) 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情况
投资者保护. 第二十条 存托协议应当依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发行人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者保护. 之“五、(一)关于股份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减持意向等的承诺”处对《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投资者保护. 第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
投资者保护. 之 “五、重要承诺”的内容为参见“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保护.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设置有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会议机制、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等投资人保护机制,但未设置投资人保护条款。本所律师认为,对于投资人保护触发情形和处置程序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合法有效。
投资者保护.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享有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财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投资者保护. 第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 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