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退出 样本条款

投资退出. 项目销售完成超过 95%,且项目已全部完成工程竣工备案、交付及办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在满足会计上结转收入的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终止合作。终止合作方式为:本项目剩余资产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所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投资退出. 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包括IPO退出,买壳上市退出(即通过定向增发或直接置换上市壳公司股权而退出),股权转让、 MBO、资产证券化(即将项目资产打包发行证券变现)等方式。
投资退出. 4.7.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并依据本协议规定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按照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原则,实施投资项目退出。 4.7.2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将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股权或其他任何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要求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予以回购等。
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通过其所投资企业进行以下活动最终实现投资的退出: (1) 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等; (2)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 (3) 被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或其他产业或机构/个人投资者等收购; (4) 股权回购、优先清算等;以及 (5) 全体合伙人认为合适的其他退出方式。
投资退出. 投资退出系指在满足一定的退出条件时全部或部分退出所投资项目的管理行为,是投资闭环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实现投资项目收益最大化、维护整体利益、合理配置资源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投资退出. 1. 退出时间 天使投资资金以4年为持股周期,原则上4年内需启动退出工作,具体退出时间根据投资协议或各方商定的时限为准。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项目投资期限(4年)到达前半年内与投资企业洽谈天使投资退出事宜,根据各方洽谈结果,启动退出流程。 投资期限的起始点以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签署的时间为准。
投资退出. 1、 子基金所投资项目主要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包括:被并购、资本市场转让股票、主动转让股权、大股东回购以及减资等方式。 2、 子基金从投资项目退出时,由子基金管理人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议,并由其按照通过的决议实施。
投资退出. 在标的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核心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等所列举的情形时,公司有权要求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被回购。
投资退出. 投资项目的退出,应当作为独立项目,启动投资立项和投资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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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5.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旁签署(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盖章、密封和上传至系统后生效,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 件。

  •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招标文件 是指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见释义)。

  • 赎回费 本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 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的构成

  • 投资组合限制 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