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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費用 样本条款

抗辯費用. 指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受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時,進行抗辯或訴訟所發生之相關費用。
抗辯費用. 係指被保險人因執行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而受賠償請求時,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所發生之律師費用、訴訟費用、鑑定費用及其他規費,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負賠償之責。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抗辯費用. 係指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請求所發生之調查、詢問或起訴且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合理且必要之法律費用,但不包括被保險人之薪資或其他任何報酬。
抗辯費用. 指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其所遭受之賠償請求進行抗辯、上訴及(或)和解所產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
抗辯費用. 指任何係因賠償請求之律師費、裁判費或其他因訴訟程序所產生且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之合理且必要費用。
抗辯費用. 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不當聘僱行為遭受賠償請求時,對其抗辯、調查、訴訟、和解等所生之必要抗辯費用,悉由本公司負擔,但仍應受「每一次賠償限額」及「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之限制。同時有被保險人與他人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按應負責任比例負擔抗辯費用。 前項必要抗辯費用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而由被保險人先行墊付者,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各條款之約定返還於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應保險人要求協助為抗辯、調查、訴訟、和解等者,其停止工作期間之實際收入損失,視為第一項之費用,本公司應給付予該被保險人,但最高每日不得逾新台幣參仟元。
抗辯費用.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抗辯費用. 若符合本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承保事項,對於被保險人所提出的賠償請求,本公司有權代被保險人進行抗辯。因該賠償請求所生之抗辯費用,本公司應負給付之責。
抗辯費用. 指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受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時,進行抗辯或訴訟所 發生之相關費用。 承保範圍 第三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包之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 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 第四條 除外責任 (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 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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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资格文件: 11.1.1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 联合协议(如果有); 11.1.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11.1.4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料 金 料金は,基本料金,電力量料金および別表2(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

  • 报价方式 9.1 所有投标价格为含税到用户人民币价(含货物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进行分项报价;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选购件单独分项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

  •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說 明 依主辦機關○○年○○月○○日公告之○○案招商文件(以下簡稱招商文件),包括其補充文件辦理。

  • 入力(ワット 高力率型 低力率型 60 以下 80 170 70 80 以下 100 190 90 100 以下 150 200 130

  • 入札者記載欄 提出年月日: 年 月 日 法 人 名: 所 在 地: 〒 担 当 者: 所属・役職名 氏名 TEL E-Mail

  •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 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