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报价.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报价:
(一) 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无效报价.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限价或超过项目对应产品单项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要求的资质文件,如果不按公告规定或竞价文件要求等相关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须对本项目采购内容进行整体报价,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报价都被视为无效报价。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不接受总价优惠折扣形式的报价,供应商应将对项目的优惠直接在清单报价中体现出来。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与同一竞价项目;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价事宜; 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IP地址参与竞价;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淆; 不同供应商的平台使用费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无效报价. 下浮率报价没有大于或等于100%,也没有为负数,且是固定唯一值的,否则为无效报价。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限价或超过项目对应产品单项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要求的资质文件,如果不按公告规定或竞价文件要求等相关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须对本项目采购内容进行整体报价,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报价都被视为无效报价。 报价表以及有报价供应商落款的报价文件必须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不接受总价优惠折扣形式的报价,供应商应将对项目的优惠直接在清单报价中体现出来。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与同一竞价项目;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价事宜; 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IP地址参与竞价;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淆; 不同供应商的平台使用费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出现下列情况的,本次竞价活动失败: 有效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 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无效报价. 1.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限价或超过项目对应产品单项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无效报价. 下浮率报价没有大于或等于100%,也没有为负数,且是固定唯一值的,否则为无效报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竞价,其报价无效:
无效报价.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可视情况作无效报价处理:
(一) 在采购人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无效报价. 37.1 在资格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无效报价处理,但符合本文件第 38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 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
(2) 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不符合要求的;
(4) 属于禁止参加报价供应商的;
(5) 未按照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
(6) 不符合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37.2 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无效报价处理,但符合本文件第 38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 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 报价有效期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3) 技术和商务的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4) 其他不满足谈判文件载明的符合性要求的。
3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报价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 报价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的;
(2) 报价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放弃报价或成交的;
(3) 同一集团成员的报价供应商按照该集团要求协同报价的;
(4) 报价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排斥特定报价供应商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5)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报价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 处理:
(1)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以及报价使用同一加密锁或具有相同 Mac 地址的;
(2) 不同报价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报价事宜的;
(3)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4)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混装、签章混用的;
(6) 不同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机构、采购单位与报价供应商串通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 在谈判前开启报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报价供应商的;
(2) 直接或间接向报价供应商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的;
(3) 明示或暗示报价供应商压低或抬高报价价格的;
(4) 授意报价供应商撤换、修改报价文件的;
(5) 明示或暗示报价供应商为特定报价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的;
(6) 明示或暗示评审委员会为特定报价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的;
(7) 在报价前与报价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8) 与报价供应商为谋求特定报价供应商成交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
(9)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报价,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的;
(2) 使用伪造证书、证件或印章的;
(3) 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检测报告、业绩或发票的;
(4) 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5) 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6) 提供虚假样品或借用、冒用其他报价供应商样品的;
(7) 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 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7 谈判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当视为无效报价的情形。
无效报价. 2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无效报价. 21.1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报价文件不予接受:
(1) 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报价文件的;
(2) 报价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3) 未领取采购文件的或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登记名称与领取采购文件时登记不一致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1.2 谈判前,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并取消其谈判资格:
(1) 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完整、不真实、提供虚假材料;
(2) 提供的报价文件不完整;
(3) 报价文件未按要求密封、胶装的
(4) 报价文件未按规定签署或盖章;
(5)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要求未做出实质性响应;
(6) 供应商未派出代表参加谈判;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1.3 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并取消其谈判、成交资格:
(1) 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2) 供应商有企图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违规活动;
(3) 供应商串通报价;
(4) 供应商向采购人、监管机构提供不正当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1.4 谈判结束后,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并取消其成交资格:
(1) 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2)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供应商如有以上行为,采购人、监管机构有权根据情况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
21.5 否决所有报价 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否决所有报价,取消谈判。
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所有报价被否决后,采购人应当将否决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无效报价.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10 号)及《山东省政府 采购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供应商给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1.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3. 评审委员会 2/3 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4. 评审委员会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5. 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签署、盖章的;
6. 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交;
7. 供应商不能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视为无效报价;
8. 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
9. 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