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服務量指標 議定水平
服務量. 13.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提供服務的次數取決於發生天災及有需要人士提出要求的次數而定。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服務量指標 議定水平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服務量指標 議定水平
服務量. 院生 192 名。
服務量. 標準 服務量指標 〔1 個臨床心理學家的每年議定水平〕 議定水平 (每年) 1 1 年內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服務使用者2 提供個別臨床服務總節數3 [260] 260 2 1 年內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服務使用者 2 提供臨床小組/活動總 節數 4 [20(包括不少於 1 個臨床小組,而每小組至少有 8 節),若機構的臨床心 理學家職位編制少於 0.5 位,則須提供不少於 7 節臨床小組/活動] 20 3 1 年內接受臨床心理學家臨床督導/個案諮詢的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個案總數[210] 210 4 1 年內開辦的專業培訓5 總節數[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