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名冊. 本公司須存置一本或以上股東名冊,並於其內載入下列資料,即:
股東名冊. 4.1 董事會應在其所認為適當之處所備置股東名冊,惟如董事會對備置地點無決議時,股東名冊應備置在公司。
4.2 如董事會認為必要或適當時,公司得於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經董事會認為適當之處所,備置一份或數份股東分冊。股東總名冊和分冊應一同被視為本章程所稱之股東名冊。
4.3 股份在證交所交易時,該上市股份得依照其所適用之法令及證交所之相關規定證明及轉讓其所有權。公司就股東名冊得按照法令第 40 條之規定記載股份詳細情況並加以保管,惟如上市股份適用之法令及證交所相關規定對記載格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名冊. (a) 本公司必須存置或促使存置股東名冊,且必須盡一切合理謹慎促使根據相關法例及規例可能要求的方式保存及存置最新的股東名冊。
(b) 股東名冊應為本公司的股東總名冊,並應存置在開曼群島,而不得帶到香港。
(c) 第9.1(g)條(在作相應修訂後)指明的與組成股份合訂單位的普通股及與該等普通股的處置有關的資料必須登記入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 獲豁免公司可在其組織章程細則的規限下,將其股東名冊總冊及任何分冊存置於其董事不時認為合適的地點(不論在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公司法》並無規定獲豁免公司須向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作出任何股東申報。因此,股東的姓名及地址並非公開記錄,亦不可供公眾查閱。
股東名冊. 4.1 本公司須根據公司法存置或被促使存置股東名冊。
4.2 董事可確定本公司須根據公司法存置一份或以上股東名冊分冊。董事亦可確定何為股東名冊構成股東名冊總冊及何為構成股東名冊分冊,並可不時修改有關決定。就細則而言,股東名冊總冊與股東名冊分冊應共同被視為股東名冊。
4.3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在任何時間將股東名冊總冊上的任何股份轉至任何股東名冊分冊,或將任何股東名冊分冊上的任何股份轉至股東名冊總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名冊分冊。
4.4 只要任何股份在聯交所上市,該等上市股份的權屬可依據適用於或應當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規則予以證明及轉讓。由本公司存置的與該等上市股份相關的股東名冊(無論是股東名冊總冊或股東名冊分冊)可採用可辨識形式以外的形式(但能夠以可辨識的形式複製)記錄公司法第40條所規定的詳情,惟該等記載應另行符合適用於或應當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規則。
4.5 除非暫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並且(在適用情況下)受第5.1 條的其他規定所規限,股東名冊總冊及任何股東名冊分冊應當在營業時間內免費供任何股東查閱。本條所指的營業時間應當受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作出的合理限制所規限,但每個營業日的允許查閱的時間應不少於兩小時。
股東名冊. 6.1 董事會應按澤西公司要求的方式編製或保證編製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應保存在公司辦公室或董事會決定的澤西島的任何其他地點。董事會應每年編製或保證編製並提交股東年報表,報表內容應符合法律要求。公司可依法編製海外機構股東名冊。
6.2 不得要求公司在股東名冊中填寫四位以上聯名股東的姓名。
6.3 股東名冊和海外機構股東名冊(如有)應依法向公司股東和其他人士開放並由其檢查。
6.4 根據有關適用法律,公司董事會有權按指定股票交易所的要求在指定報紙或任何其他報紙上以廣告形式發出通知,針對所有或任何類別的股份,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每年共計不超過30(三十)天封閉股東名冊,包括海外、本地或其他分支 機搆的名冊在內。任意一年的30 天期限可隨後在當年的公司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予以延長,但總期限不得超過每年60 天。公司應向欲檢查已封閉名冊之全部或部分內容的任何人按其要求提供由秘書簽署的證明,在證明中說明封閉的期限和授權人。
股東名冊. 本公司的股東名冊總冊將存置於開曼群島的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總處Butterfield Fulcrum Group (Cayman) Limited,而本公司的香港股東名冊分冊將存置於香港的香港股份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根據香港公開發售認購申請發行的所有股份將會登記於我們在香港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 除本集團另行決定者外,向股東派付的股息將按我們的股東名冊分冊記錄,以港元經 普通郵遞方式寄往每名股東的登記地址。
股東名冊. 股份登記
(a) 股份於中華民國上市期間,董事會應備置一份股東名冊,備置地點得為開曼群島境外經董事會認為適當之處所,並應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維護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得請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冊。
(b) 若本公司有未於中華民國上市之股份者,本公司應依開曼公司法第 40 條備置此等股票之名冊。
股東名冊. 本公司須存置一份或以上股東名冊並於其內加載下列詳情,即: 經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日決議案通過
股東名冊. 公司應當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設立股東名冊,登記以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