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本標的土地用途及使用限制 Clause in Contracts

本標的土地用途及使用限制. 3.3.1 本標的興建之建物應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自治條例、本標的所屬都市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乙方或經其同意為使用之第三人就本標的及建物之使用,應符合 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 法令及所屬都市計畫書圖及規定。

Appears in 4 contracts

Samples: 附件八 定期, 附件八 定期, 建物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