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大康农业对外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大康农业已进行如下信息披露:
1、 2017 年 3 月 13 日,大康农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的公告》,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现金购买资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
2、 2017 年 3 月 20 日,大康农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3、 2017 年 3 月 27 日,大康农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停牌期间,经充分论证,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4、 2017 年 4 月 1 日,大康农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停牌期间,经充分论证,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4 月 3 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5、 2017 年 4 月 12 日,大康农业申请延期复牌并自当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就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6、 2017 年 6 月 15 日,大康农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在内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拟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大康农业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尚需根据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律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研硅股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1)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筹划本次重组事项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在集体决策前通知上市公司停牌。 201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得到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通知,确认正在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停牌,并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2)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有研硅股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 2013 年 6 月 13 日,有研硅股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相关议案,并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4) 2013 年 8 月 23 日,有研硅股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方案相关补充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以及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并于 2013 年 8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交易的方案、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有研硅股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珈伟股份履行了本次交易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珈伟股份、华源新能源及其股东振发能源、灏轩投资的确认, 珈伟股份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 珈伟股份尚须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按照《重组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翔环境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天翔环境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天翔环境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传艺科技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兴化股份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编号为“2022-041”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延长集团全资子公司榆神能化 51%的股权;双方已就本次交易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交易方案尚需进一步商讨论证;本次交易预计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不停牌。 2022 年 11 月 26 日,兴化股份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编号为“2022-043”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公司已完成相关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并组织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等工作,相关审计、评估报告等正陆续完成。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其就本次交易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上市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发之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重大差异。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铁塔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方铁塔尚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批露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泰桥梁的公开披露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泰桥梁、八大处控股和其他相关各方已经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 2016 年 11 月 3 日,中泰桥梁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