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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样本条款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研硅股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1)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筹划本次重组事项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在集体决策前通知上市公司停牌。 201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得到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通知,确认正在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停牌,并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2)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有研硅股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 2013 年 6 月 13 日,有研硅股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相关议案,并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4) 2013 年 8 月 23 日,有研硅股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方案相关补充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以及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并于 2013 年 8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交易的方案、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有研硅股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红宇股份就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1、 2022 年 10 月 10 日,红宇股份披露《浙江红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停牌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停牌,预计将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前复牌。 2、 2022 年 10 月 17 日、2022 年 10 月 24 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红宇股份分别披露《浙江红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停牌进展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及各方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因该事项仍具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3、 2022 年 11 月 7 日,红宇股份披露《浙江红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延期复牌公告》:因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尚在进行中,具体情况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尚未完成,各方中介机构相关流程正在进行中,无法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票将延期复牌,预计将于 2022 年 12 月 9日前复牌。 4、 2022 年 11 月 14 日、2022 年 11 月 21 日、2022 年 11 月 28 日,红宇股份分别披露《浙江红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停牌进展公告》:公司由于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积极推进相关事项进展。 5、 2022 年 12 月 1 日,红宇股份披露《浙江红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及有关各方全力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事项,现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为维护全体股东权益并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公司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股票复牌。 6、 2022 年 12 月 2 日,红宇股份披露《浙江红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牌公告》: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12 月 5 日起复牌。 7、 2023 年 1 月 3 日,红宇股份披露《浙江红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停牌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1 月 4 日起停牌,预计将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前复牌。 8、 2023 年 1 月 10 日、2023 年 1 月 17 日,红宇股份分别披露《浙江红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停牌进展公告》:公司由于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积极推进相关事项进展。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大康农业对外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大康农业已进行如下信息披露: 1、 2017 年 3 月 13 日,大康农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的公告》,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现金购买资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 2、 2017 年 3 月 20 日,大康农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3、 2017 年 3 月 27 日,大康农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停牌期间,经充分论证,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4、 2017 年 4 月 1 日,大康农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停牌期间,经充分论证,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4 月 3 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5、 2017 年 4 月 12 日,大康农业申请延期复牌并自当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就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6、 2017 年 6 月 15 日,大康农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在内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拟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大康农业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尚需根据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律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翔环境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天翔环境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天翔环境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珈伟股份履行了本次交易法定的信息 披露义务, 根据珈伟股份、华源新能源及其股东振发能源、灏轩投资的确认, 珈伟股份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 珈伟股份尚须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按照《重组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福鞍股份就本次交易已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 2018 年 4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司正在筹划资产置换事项,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该事项对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4 月 9 日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30 日。 2、 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积极与相关各方就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沟通、论证,并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3、 2018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积极与相关各方就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沟通、论证,并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4、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积极与相关各方就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沟通、论证,并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5、 2018 年 5 月 8 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进展,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并公告复牌,根据《福鞍股份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起不超过 30 日。 6、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积极与相关各方就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沟通、论证,并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7、 2018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积极与相关各方就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沟通、论证,并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8、 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积极与相关各方就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沟通、论证,并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9、 2018 年 6 月 6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根据《福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积极与相关各方就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沟通、论证,并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尽 职调查。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10、 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发布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11、 2018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司将尽快对问询函所述相关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并及时公告。 12、 2018 年 7 月 3 日,公司发布了《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针对问询函提及的事项,公司正积极对《问询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工作,为确保回复的准确、完整,需对有关事项做进一步的核实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在 2018 年 7 月 3 日之前完成回复工作,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决定延迟 问询函的回复,预计回复时间不晚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 13、 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发布了《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提示性公告》:考虑到原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方案中,置出资产为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资产,该部分业务虽然目前净资产收益率较低,但还能保持盈利。经公司审慎决定,为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拟修改本次重大资产...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1) 2021 年 4 月 3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他相关公告。 (2) 2021 年 4 月 15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3) 2021 年 4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事项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披露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 (4) 2021 年 4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发布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 2021 年 4 月 22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延期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材料的公告》,决定延期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 (6) 2021 年 5 月 8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的公告》,披露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211039 号)。 (7) 2021 年 5 月 22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披露中国证监会已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受理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8) 2021 年 6 月 19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9) 2021 年 7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上市公司将延期回复《反馈意见》。 (10) 2021 年 9 月 6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中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查的公告》,因本次交易的财务数据和评估数据已逾有效期,需进行加期审计和加期评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查。 (11) 2021 年 9 月 9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同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中止审查申请。 (12) 2021 年 9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就本次交易的财务数据和评估数据更新、回复《反馈意见》等事项发布《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公告文件。 (13) 2021 年 9 月 22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审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鉴于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已完成加期审计、加期评估及补充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上市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本次交易的审查工作。 (14)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的公告》,披露中国证监会同意恢复对本次交易的审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就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一)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1. 2013 年 9 月 26 日,海普瑞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根据该公告,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海普瑞股票自 2013 年 9 月 26 日起停牌; 2. 2013 年 10 月 9 日,海普瑞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根据该公告,海普瑞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海普瑞股票将自 2013 年 10月 9 日起继续停牌; 3. 自 2013 年 10 月 15 日起,海普瑞发布了多份《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4. 2013 年 12 月 27 日,海普瑞公告了《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发布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龙源电力及平庄能源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履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