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样本条款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武汉控股已经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 2012年1月20日,武汉控股因接到水务集团关于筹划的与其相关的重大事项通知,发布停牌公告; 2. 2012年2月3日,武汉控股正式就水务集团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布停牌公告;此后,武汉控股每周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直至公告本次重组的预案; 3. 2012年3月16日,武汉控股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并于3月20日发布了董事会决议公告; 4. 2012年4月20日,武汉控股继续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5. 2012年4月26日,武汉控股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及《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并随后进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6. 2012年5月15日,武汉控股取得湖北省国资委出具的鄂国资产权(2012) 134号《省国资委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及鄂国资产权(2012)131号《省国资委关于水务集团与武汉控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批复》,批准同意本次重组方案及所涉及的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武汉控股随即进行了公告; 7. 2012年5月18日,武汉控股已取得湖北省国资委对本次重组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同日,武汉控股与水务集团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进行了公告; 8. 2012年5月18日,武汉控股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武汉市水务集团临时提案暨关于变更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议案》,并随后进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9. 2012年6月1日,武汉控股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并随后公告了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本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本所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武汉控股关于本次重组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 2013年5月13日,武汉控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决议有效期六个月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一年的议案》,并随后进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11. 2013年5月31日,武汉控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并随后进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12. 2013年5月31日,武汉控股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 《关于延长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决议有效期六个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一年的议案》,并随后公告了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本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现场会议。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本所已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武汉控股关于本次重组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武汉控股关于本次重组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信息披露及时、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达集团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1) 2016 年 4 月 19 日,实达集团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拟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或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4 月 20 日起停牌,公司将尽快确定是 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复牌。 (2) 2016 年 4 月 26 日,实达集团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披露由于公司及相关方正在就本次重大事项进行磋商和准备,可能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或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目前仍处于论证阶段,该事项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4 月 27 日起继续停 牌,公司将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3) 2016 年 5 月 5 日,实达集团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5 月5 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此后, 实达集团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 (4) 2016 年 6 月 1 日,实达集团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披露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工作正在进行当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商讨、论证、完善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无法按原定时间复牌。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6 月 6 日起 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此后,实达集团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 (5) 2016 年 7 月 1 日,实达集团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同日,实达集团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经实达集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实达集团股票自 7 月 5 日起继续停牌,停 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6) 2016 年 8 月 4 日,实达集团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并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披露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实达集团股票将自 2016 年 8 月 5 日起继续停牌,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且实达集团予以回复后,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规定披露停复牌安排。 (7) 2016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及 《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发行人股票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复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达集团已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招商地产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1) 2013 年 8 月 7 日,招商地产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2) 2013 年 8 月 14 日,招商地产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发布关于重大事项进展继续停牌的公告,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正在进一步论证中。 (3) 2013 年 8 月 21 日,招商地产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发布关于重大事项进展继续停牌的公告,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正在进一步论证中。 (4) 2013 年 8 月 28 日,招商地产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发布关于重大事项进展继续停牌的公告,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正在进一步论证中。 (5) 2013 年 9 月 11 日,招商地产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发布关于重大事项进展继续停牌的公告,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正在进一步论证中。 (6) 2013 年 9 月 17 日,招商地产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之核查意见》等。 (7) 2013 年 10 月 16 日,招商地产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第七届董 事会 201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经查验,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招商地产已根据本次交 易的进展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信息披露;根据招商地产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就本次交易,招商地产和蛇口工业区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和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1) 2021 年 7 月 2 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发布《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其正筹划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经上市公司申请,上市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7 月 2 日起停牌,上市公司预计在不超 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即在 2021 年 7 月 15 日前(含 7 月 15 日))披露本次交易方案。 (2) 2021 年 7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并相应公告了该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及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3) 2021 年 8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发布《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披露后的进展公告》,截至前述公告披露之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仍在进行中,待相 关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4) 2021 年 9 月 10 日,上市公司再次发布《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披露后的进展公 告》,截至前述公告披露之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仍在进行中,待相关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 事项,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5) 2021 年 9 月 28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并相应公告了该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及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各参与方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就本次交易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 2015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因因筹划重大事项而自 2015 年 3 月 13 日起开始停牌; 2. 2015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将自 2015 年 3 月 20 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3. 其后公司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要求定期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4. 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相关议案,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交易的重组预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5. 201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就本次交易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次交易各参与方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翔环境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天翔环境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天翔环境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珈伟股份履行了本次交易法定的信息 披露义务, 根据珈伟股份、华源新能源及其股东振发能源、灏轩投资的确认, 珈伟股份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 珈伟股份尚须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按照《重组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克劳斯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1) 2024 年 8 月 1 日,克劳斯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披露装备香港拟将对装备卢森堡的债权转为股权,克劳斯将不再对装备卢森堡拥有控制权。 (2) 2024 年 8 月 31 日、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11 月 1 日、2024年 11 月 30 日,克劳斯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持续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3)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克劳斯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于同日发布《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公告文件。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克劳斯已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根据克劳斯和装备香港的书面确认,就本次交易,克劳斯和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9.1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 (1) 2016年3月25日,浙江东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 2016年4月1日,浙江东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3) 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23日,浙江东日每隔7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4) 2016年4月30日,浙江东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 (5) 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24日,浙江东日每隔7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6) 2016年5月25、26日,浙江东日发布《关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补充披露公告》。 (7) 2016年6月1日,浙江东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