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样本条款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及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xxxx://xxx.xxxx.xxx.xx/)、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核查; 2. 查阅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361Z0330 号)、发行人的说明; 3.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index.html)核查; 4.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index.html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xxxx://xxxx.xxxxx.xxx.xx/zhixing/ )查询; 5. 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授信合同等; 6. 通过公开信息检索,了解国家层面、福建省及其他省市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管领域政策的主要内容,分析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趋势及原因; 7. 通过向建设、施工单位等终端用户发放调查问卷方式了解公司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的市场需求及实用性、产品及服务的优势和亮点等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 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等相关人员; 3. 访谈了保荐机构、天职国际等中介机构; 4. 取得了发行人前次 IPO 申报文件、反馈意见等资料,进行分析、论证; 5. 取得了发行人变更会计政策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经核查,本所认为: 1. 发行人前次申请撤回的原因系利润规模较小,且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相关事项或问题在此次申报时已得到落实或消除; 2. 发行人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差异的原因合理,不存在异常; 3. 本次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动的原因合理。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了解了上海奥雅被并购前与发行人之间在资产、财务、机构、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关系; (2) 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上海奥雅在并购前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相关财务资料。 经核查,本所认为: (1) 上海奥雅在被并购前与发行人存在部分采购、销售交易,主要系根据项目设计安排,及就近服务客户原则,统筹协调安排项目设计工作,发行人与上海奥雅之间存在相互交叉提供项目设计服务情况,业务安排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 上海奥雅在收购前除部分人员、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存在重叠外,其余资产、财务、机构、技术独立完整;除代垫的日常零星费用支出外,上海奥雅在被并购前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承担成本支出或费用的情形。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查阅了上海奥雅的关于本次被奥雅有限收购的工商档案资料(包括历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2) 查阅了奥雅有限收购上海奥雅相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相关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等;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查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6]第 28 号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核查上海奥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项目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3.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对上海奥雅负责人进行访谈; 4.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 )、天眼查 (xxxxx://xxx.xxxxxxxxxx.xxx/)等查询北京创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5. 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取得并核查发行人与李宗唐签署的劳动合同; 6. 对李宗唐进行访谈; 7. 取得并核查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样本及关于项目管理、人员管理等内控制度文件。 经核查,本所认为: 1. 上海奥雅曾存在的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2. 委托方与上海奥雅接洽业务时未透露委托项目总投资额的做法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3. 李宗唐曾持有北京创林部分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的情形未违反竞业义务,也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或侵占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形; 4. 发行人关于业务承接、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前述类似情形。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查阅了上海奥雅自成立以来的工商档案资料(包括历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2) 对李宝章就上海奥雅设立及受让奥雅园林股权的事宜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前身奥雅园林投资入股及后续退出上海奥雅的原因真实合理。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前次募投项目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延期的相关决议、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发行人有关前次募投项目的相关公告,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对前次募投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实地查看;访谈了公司主要负责人,了解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的具体原因和必要性、后续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战略规划;核查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对账单及前次募投项目效益实现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 发行人将前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变更收购瑞利丰 70%股权,该调整系基于外部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等作出的决策,是谨慎、合理的。对于上述调整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项目变更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前后变化是基于当时的市场环境等因素做出的决策,均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具有谨慎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经过公司审慎研究论证后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 3、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完工进度符合预期,并对相关募投项目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结余资金具有明确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大额资金闲置的风险; 5、 发行人年产 12 万吨润滑油及防冻液扩产项目还在建设中,尚不能以稳定运营期正常利润总额评价其实际效益;运营管理基地及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 目、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收购江苏瑞利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0%股权项目已实现 2018 年度业绩承诺; 6、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情况下再次进行股权融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采取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查阅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档案资料; (2) 对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所涉及的相关人士进行了访谈; (3) 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相关决议文件、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过程中股东的资金支付凭证等文件资料; (4)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信息。 经核查,本所认为: (1)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定价合理,资金来源于股东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合法合规; (2) 除2010年1月股权转让实际为家庭财产的内部调整而未实际支付价款外,其余股权转让价款/增资款均已实际支付完毕; (3)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均履行了必备的法律程序; (4)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该等行为均属于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对周州、珠海乐朴就其之间的股权转让的事宜进行了访谈; (2) 取得了珠海乐朴及其上层机构投资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 (3) 取得了珠海乐朴及其部分上层投资人填写的调查表; (4) 取得了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经核查,本所认为: (1) 周州将受让自李方英的股份在申报前一年内转让给珠海乐朴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 (2) 珠海乐朴及其上层投资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