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同 样本条款

业务合同. 补充核查期内,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部分重大业务合同已履行完毕。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补充核查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主要重大业务合同如下: 《电影<伟大的战争·抗美援朝>联合投 资合同》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分公司 就影片《伟大的战 争·抗美援朝》进行联合投资 《影片<爱很美味>中国大陆地区院线联合发行 合作协议》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北京联瑞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就《爱很美味》在大陆地区的院线发行进行合 作 《电影<流浪地球 2>联合投资合同》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郭帆(北京)影业有限公司 就《流浪地球 2》进行合作投资拍摄 《独占专有授权许可协议》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新疆华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就《爱很美味》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定时播放权、点播院线放映权等进行 独占授权
业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发行人主要为客户提供景观设计服务和以设计为主导的 EPC 总承包业务,其服务内容涵盖策划与经济分析、概念性规划、生态规划与设计、城市设计、景观园林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软装设计、儿童空间与活动设施设计、平面视觉和产品设计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业务合同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重大业务合同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该等重大合同不存在法律纠纷,发行人履行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没有冲突。
业务合同.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CC International 及其主要子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一般以框架合同、订单形式达成交易,CC International 及其主要子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该等业务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在主要方面对签署各方均具有拘束力;该等合同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业务合同.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国图信息签署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且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如下:
业务合同. 2011 年 7 月 5 日,电虎有限与上海怡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怡鼎科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电虎有限委托怡鼎科技进行“电虎安卓智能盒技术开发”,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为 32 万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 3 天内预付 30%,第一版测试演示完成后,电虎有限支付上述金额的 40%,第二版 DEMO 机测试演示完成后,电虎有限支付合同剩余金额。合同期限为 2011 年 7 月 5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双方在附件 1 中约定了具体的项目需求。 2011 年 7 月 14 日,电虎有限与苏州进出口公司签订《合作出口协议书》,约定电虎有限与苏州进出口公司合作经营电虎有限所生产产品的外销市场,分别或共同从事出口商品的生产、包装、商检、出口、结汇等经营活动。合作方式为:电虎有限与苏州进出口公司共同开发海外客户,并由苏州进出口公司与客户签订国外订单或对外合同(外销合同),但合同中的条款应得到电虎有限的确认。外销合同签订后,电虎有限负责组织生产,并对商品质量、商品数量、商品包装、交货期等与生产相关事宜负责;苏州进出口公司负责安排商品的订舱、报关、装运、制作出口单据、收汇、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等事宜。 2011 年 7 月 12 日,电虎有限与深圳万德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万德仕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电虎有限向万德仕公司购买型号为 DS-862 及 DS-897 的苹果 iPad、iPhone、iPod 用数码配件产品,产品包括备品共计 12000 台,合同金额为 1,828,530.00 元。交货时间为收到订金后 50 天内,付款方式为分两期付款,预付 20%订金,80%余款在产品出厂前付清。 2011 年 7 月 14 日,电虎有限与宁波立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立方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电虎有限向宁波立方公司购买保险箱产品,共计 1400 台,合同金额为 257,180.00 元。交货期为宁波立方公司在收到 30%预付款后 40 天交货。付款方式为 30%预付,70%余款在货物出厂前付清。 2011 年 7 月 28 日,电虎有限与美艾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美艾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电虎有限向美艾通公司购买型号为 DN-806 的数码相框 1000 台,合同总价款为 213,289.36 元。交货时间为收到订 金后 25 天之内,具体交货日以买方通知为准;若买方未通知则卖方应于交货期 限内最后一个工作日交货。付款方式为分两期付款,买方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0%预付款,余 80%在买方验收合格后,并收到合同全额发票 5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 2011 年 8 月 2 日,电虎有限与佛山市中铭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中铭”(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电虎有限向佛山中铭购买型号为 BHF-146D的 CD 组合音响共 6000 台,合同总金额为 1,098,902.38 元。交货时间为收到订金后 45 天,具体交货日以买方通知为准;若买方未通知则卖方应于交货期限内 最后一个工作日交货。付款方式为分两期付款,买方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0%预付款,余 80%在买方验收合格后,并收到合同全额发票 5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 2011 年 9 月 28 日,电虎股份与深圳市众鑫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电虎股份向众鑫科公司购买型号为 V3D的有线音响及无线音响共 2500 台,合同总金额为 1,034,870.00 元。产品交货 时间为 2011 年 11 月 11 日。付款方式为分两期付款,买方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0%预付款,其余 70%在买方验收合格后,并收到合同全额发票 5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 2011 年 10 月 19 日,电虎股份与深圳市无限怡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限电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电虎股份向无限电子购买型号分别为 DVBR40、DVBR50、DVB420 的 DVBT 产品共 85500 台,合同总金额为 9,697,525元。交货时间为 2011 年 11 月 15 日交 10000pcs,2011 年 11 月 22 日交 10000pcs, 2011 年 11 月 30 日交 10000pcs,剩下的 55500pcs 在 2011 年 12 月 25 日交完。具体交货日以买方通知为准;若买方未通知则卖方应于交货期限内最后一个工作日交货。付款方式为分两期付款,买方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0%预付款,余 80%在买方验收合格后,并收到合同全额发票 5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条款完备、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和法律风险,有关合同的主体尚需变更为电虎股份,由于电虎有限与电虎股份经营的连续性和整体变更设立的合法性,该等合同主体最终变更为电虎股份不存在法律上的实质性障碍,由电虎股份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业务合同. 序号 签署方 合同对方 合同期限 服务内容 履行情况
业务合同. 以下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在补充期间内新增的合同标的金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销售合同、借款合同、其他合同和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或者标的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或本次发行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或协议。
业务合同. (1) 采购合同 根据CO集团的说明,CO集团控股的境内实体与供应方就原材料签署的主要为框架性供货协议,双方仅就采购货物的规格、质量、单价、运输方式等作出约定,在供应方收到订单后根据订单上列明的数量与货物名称进行供货。 本所律师核查了截至2015年9月30日CO集团控股的境内实体正在履行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及最近一期订单等相关文件,该等合同及订单均系合法有效签 署,该等采购合同正常履行,未发现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情况。
业务合同. (1) 采购合同 1) 安康通境内实体 1 天津和平区项目技术服务及维护服务合同》 上海金秋 南京蜂米软件有限公司 2015.10 天津项目软件技术服务及维护服务 1,260,000;维护费第一年免费,第二年维护费按合同金额 12%收取 2 《安康卫士终端产品合作协议》 上海金 秋 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2.15 安康卫士终端产品 1,458,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该等协议主要条款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合同的表述均属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 Natali(中国)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买方 供应方 签署日期 合同标的物 合同金额 (万美元) 1 《心电手套采购协议》 Natali (中国) Commwell Research& Developme nt ltd. 2016.3.20 心电手套 27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该协议主要条款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合同的表述均属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3) 齐鲁干细胞 根据齐鲁干细胞交易对方的说明,齐鲁干细胞与供应方就原材料签署的主要为框架性供货协议,双方仅就采购货物的规格、质量、单价、运输方式等作出约 定,在供应方收到订单后根据订单上列明的数量与货物名称进行供货。 本所律师核查了截至报告期期末齐鲁干细胞境内实体正在履行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及最近一期订单等相关文件,该等合同及订单均系合法有效签署,该等采购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发生重大法律风险的情况。
业务合同.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关于业务合同的约定, (1) 承诺方应促使和协助待转业务合同转至购买实体名下(或促使并协助购买实体能重新签署待转业务合同),以使购买实体能自交割日起作为待转业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不劣于承诺方在待转业务合同下的权利、承担不高于承诺方在待转业务合同下的义务。待转业务合同项下在交割日转让至购买方前产生的责任应由承诺方承担,与购买方无关。 (2) 为促使和协助购买实体重新签署或转让待转业务合同之目的,出售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