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和返工 样本条款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检查和返工. (一)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检查和返工. 15.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种植的绿化 👉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3. 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 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检查和返工. 6.4.1 施工质量检查 6.4.2 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 6.4.3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检查和返工. ‌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师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检查和返工. ‌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要求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发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删除且不执行通用条款第 16.3 款。 16.4 删除且不执行通用条款第 16.4 款。
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16.5 至 16.10: 16.5 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 (1) 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2)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的,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 述约定。 (3)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
检查和返工. 3.4.2.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4.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 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4.2.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 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3.4.2.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16.2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6.3 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16.4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检查和返工. (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