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公章) 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 承包人:(公章) 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双竹村甲字 1 号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南路 391号正衡大厦 B 座 1304 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710100 法定代表人: 吴美娜 法定代表人: 庞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029-84180011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航天新城支行 账号: 账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制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四年 七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承包人(全称):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提升改造项目工程地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双竹村甲字 1 号
结构形式: / 层数: / 建筑面积: /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文号: 资金来源: 基金 100%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提升改造项目,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 件规定的所有内容。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 60 天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小写)¥: 2722495.58 元
(大写): 贰佰柒拾贰万贰仟肆佰玖拾伍元伍角捌分 (人民币)
(其中:暂列金额 / 元,零星工作费 /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02864.92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元,总承包服务费 元。)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西安市长安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 贰 份,副本 陆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公章) | 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 级中学 | 承包人:(公章) | 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 |
地址: | 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双竹村甲字 1 号 | 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南路 391号正衡大厦 B 座 1304 室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710100 | |
法定代表人: | 吴美娜 | 法定代表人: | 庞进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 电话: | 029-84180011 | |
传真: | / | 传真: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安航天新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56010100101168015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2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 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
1.15 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
1.16 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1.17 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
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
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
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20、发包人责任
20.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0.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0.4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1、承包人责任
21.1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1.2 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1.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等。
21.4 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1.5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4、事故处理
24.1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4.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
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26、合同价款约定
26.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6.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
(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
(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
27.2 承包人应当在 27.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8、工程预付款
28.1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 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 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14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8.2 发包人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承包人。
29、已完成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9.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9.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
3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 75%、不高于应付款额 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30.3 本通用条款第 27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5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0.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0.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31.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31.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3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33、工程设计变更
3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5、确定变更价款
35.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35.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5.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5.4 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5.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6.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6.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6.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6.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6.1 款至 36.4 款办理。
36.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6.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7、竣工结算
37.1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7.2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 20 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 60 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 15 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
37.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 20 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 60 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7.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7.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 30 天内,审查完成。
37.6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
37.7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7.8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款(时间建议适当予以延长),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7.9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8、质量保证
38.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8.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38.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8.4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以内的比例预留。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8.1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30.5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7.6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索赔
40.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40.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40.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40.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1、争议
41.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 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42.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42.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2.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2.5 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
43、不可抗力
4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
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3.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4、保险
44.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2 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4.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4.4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4.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5、担保
45.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5.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5.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6.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6.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7.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8、合同解除
48.1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8.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0.5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42.2 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8.5 一方依据 48.2、48.3、48.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8.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8.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9、合同生效与终止
49.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9.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9.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0、合同份数
50.1 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50.2 本合同副本陆份,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1、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答 疑纪要、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本合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部门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等国家 规范的验收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的备案标准、并经监理工 程师和发包人同意。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 7 天提供施工图纸 3 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按通用条款一.4.2 条规定执行。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薛军团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_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对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①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②对合同规定
的承包人的义务提出变更;③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
5.4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陈选辉 职务: 发包人驻现场代表
职权:负责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等各方的协调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造 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解决合同规定的、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周峰东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通用条款》8.1.(1)款改为:施 工场地各项施工条件由承包人自行完善。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执行《通 用条款》8.1.(2)款,发包人就近指定水、电源。承包人负责安装水表、电表及表后供水、供电线路。水、电费单价及缴纳方式由承包人与供水、供电单位协商确定。通讯线路和设备由承包人进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执行市场价格。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_开工前办理完应由发包 人办理的所有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完成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执行《通用条款》8.1(8)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双方另行协商。 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发生施工扰民事件, 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有关的费用,工期亦不予以延长。承包人被视为在报价前已充分了解清楚各种因素并将考虑工期安排所需之全部费用已包含于承包合同价款中,且包干使用。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本月已 完成的工程报表一式三份,下月进度计划一式三份,《通用条款》9.1.(2)款规定的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担整个施工区域全天的 安全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免费为监理工程师提供 办公和夜间值班室 1 间,不配备办公桌椅和办公设备。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 9.1.(5 款)。需发包人承担的费用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另外需承包人承担的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合同价款当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承包人负责工程移交前的现场成品保护 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开工后由承包方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如因施工方法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 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积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 畅通,达到市级文明工地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 法 。协调与周边村组、村民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中标通知发出后 5 天内, 在不低于中标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的约束条件下,结合现场实际进一步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开工报告等开工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5 日内。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并单列各单项工程的 内容。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一般局部少量(非施工关键路线上)的设计变更引 起的工程量变化,不予调整总工期。承包人竣工工期推迟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 39.2,其它执行《通用条款》13 条。
四、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执行《通用条款》17 条。隐蔽工程验收、管道工程验收、 电气隐蔽工程、苗木验收等。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 48 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 48 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工程调试、验收所用水、电费和有关消耗材料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20、发包人责任
20.5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 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承包人责任
21.6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 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7 施工期间,施工场地须配置的消防设备由承包人自备。配量的标准和要求应符合有 关规定。
24、事故处理
24.1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4.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其余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达 不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标准时,承包人应切实整改达到此要求,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检查出现一处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的处罚 500 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次处罚 2000 元。
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
26.2 本合同价款采用_ (2)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本协议书中规定承包范围 的所有工作内容;②合同执行期间的政策性调价和投标文件自主报价内容的市场价格变化;③人工费、材料费(主材包括钢材、商混、商浆、砖,电气设备、给排水管道、采暖通风等安装工程主材表中的材料)、机械费的社会价格浮动;本合同第 43 条规定以外发生的自然灾害、雨季施工的防御措施费、停水、停电及停窝工在连续 48 小时以内的费用;国家政策调整、金融汇率变化、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承包人在投标前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等。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按本专用条款第 27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调整,因承包 人漏报的项目不予调整。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7.1.1 发生设计变更,需发包人下达变更通 知。经发包人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发包人指定材料认质认价单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现场签证均按变更对待。如承包人变更施工方法,而引起费用增加时,其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27.1.2 项目变更发生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单项(清单子项)工程量变更在±
15%以内,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相应项目合同已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 合同中没有适用工程变更的价格,材料由发包人和监理公司认质,按招标文件编制最高限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按原中标价同原最高限价相比下浮相同比例确定单价办理结算。单项(清单子项)工程量变更在±15%以外,材料由发包人和监理公司认质,按招标文件编制最高限价的原则组价,并按原中标价同原最高限价相比下浮相同比例后确定单价,且措施费按 80%计取,办理结算。
27.1.3 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按实计算,执行原投标确 定的综合单价;若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有重复计量,应将投标时重复计量部分所含内容全部扣除。如无设计变更、招标答疑纪要、清单编制说明,清单项目漏项内容不予认可,视为乙方考虑在清单项目之内已经计算。
27.1.4 暂定价材料设备价款按发包人签署的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无暂定价的材料设备
(除主材外)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的,自主报价时已预测了施工期间材料设备涨价风险, 一律不再办理经济签证。
27.1.5 本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执行陕建发〔2009〕3 号文件《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精神,由发包人对材料进行认质,材料价格 按施工当期材料信息价格涨幅(跌幅)超过投标档期信息价的±5%时,超过±5%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以加权平均值计入差价,差价部分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本工程合同约定主要材料包括:钢材、商混、商浆、砖,电气设备、给排水管道、采暖通风等安装工程主材表中的材料。
27.1.6 本工程由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报送结算资料,如因承包人延误 报送结算资料而导致审计滞后,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资料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查合格后,由审计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如审减率超过 10%,则超过 10%以外部分的审计成果费由承包人承担。
28、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双方签订合同后开工 前 7 天内,预付合同价款(扣除安全及文明施工费)的 1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前三次进度款中分次全部扣回,第一次扣回 40%、第二次扣回 30%、第三次扣回 30%。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_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 29、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25 日。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每月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对所 报已完工程的工作量核定后,将质量合格工程工程款的 80%在 30 天内支付。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80%时,暂停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经审定后,除结算总价 3%(期限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按质监站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其 余款项一次付清(不计利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由发包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认质认 价审批程序后承包人方可采购,发包人认定的价格与暂定价差额计算材料价差,其差价部分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发包人暂定价或需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单价已包含全部材料费用(为工地出库价)。
(2)由承包人自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以上。必须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认质后,方可采购。因承包人对市场价格波动考虑不周导致投标时的价格与实际 发生偏差,发包人对此不予调整。发包人保留承包方购材料、设备更换规格品牌的认价权。
(3)由于项目变更等需要采购的材料、设备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27.1.2 约定规则由承包人 采购。
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竣工图及完整资料文件三套。 所有资料文件必须符合质检站和档案馆备案要求。承包人的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竣工结算款。
3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37、竣工结算
结算审查期限: 按通用条款九.37.3 条项规定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8.1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0.5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7.6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9.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资料未按时提交,每 延迟一天罚 5000 元;工期延误,每延迟一天罚款 5000 元,因工期延误引起的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 5%;若影响了发包人使用时,应另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要求工程质量达到 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除按国家规定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外,承包人应当按合同全额向发包人赔款。中间验收时如果出现局部或分部或分项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除免费立即纠正、修复外,还要接受发包人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的处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 41、争议
41.1 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建设主管部门 调解;
(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 2)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西安市长安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 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 分包施工单位为: /
43、不可抗力
43.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正常年份的风、雨、雪、雾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能够 估计到的自然气候、环境(制约)变化的影响原则上也不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待;高考、中考、运动会以及政府部门发出的有碍于施工的临时性指令均不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待。由于发生 30 年以上一遇的降雨引起的洪水灾害、雪灾造成对工程的影响,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后可按不可抗力对待;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 7 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 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44、保险
44.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执行《通用条款》44.1 条和 44.2 条。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 伤及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44.4 条和承包人认为有必要自行办理的其他 保险,承包人自行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45、担保
45.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_支付保函 ,担保金额: 合同价款 的 10% ,担保有效期: 天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函 ,担保金额:合同价款的 10%,担保有效期: 天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50、合同份数
50.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副本陆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补充条款
51.1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推行标准化管理,开工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程序文件等,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检查。
51.2 承包人的中标价作为合同价已经包含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和招标答疑文件所提出承包(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量的费用,承包人不得以投标时未计某一部分(不论在投标文件
中注明与否)为由向发包人提出重新计价的要求。凡在招标范围内且招标文件未注明不包括的设备、材料均应当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内了,不再另计或增加。如图纸或施工现场发生变化,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51.3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经查实后,除承包人立即纠正外,发包人还将对承包人按违约进行严厉处罚或终止合同,承包方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
51.4 承包人使用劳务分包和招聘的农民工情况,应当定期向发包人报送备案。承包人应当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承包人在申报当期进度款计划时应当包括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在支付的当期进度款中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影响到本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将承包人所欠的工资额扣除,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并另按发放金额的 50%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作为罚金。(参照陕西省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51.5 承包人必须按照自报的并经监理和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其内容、方法等。确需修改时,应当会同监理、发包人商议,取得监理和发包人同意。但不能因施工组织设计的变化而调整中标价。
51.6 监理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在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实施监理,包括检查、签证、发出通知、指令等,承包方必须服从,接受并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51.7 承包方必须按规定做好工程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工作,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必须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严格按文明工地施工,设立专用、分类垃圾场(箱),不得在施工区内任意堆放或乱倒垃圾,定期将垃圾清理外运。
51.8 承包人在进入施工现场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期间,应当遵守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接受发包人有关部门的相应管理。由于承包人过错或不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管理出现承包人违纪、违章,造成发包人的道路、线路等设施损坏,环境受到破坏和污染,排水管道堵塞等,承包人均应自费进行纠正、修补、恢复或予以赔偿。
51.9 承包人按照建设部门要求,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不得另行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也不在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内。承包人也不得据此提出变更设计。
51.10 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每月发包人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否则罚款 1000 元人民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验收,由监理出具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方可组织验收。
51.11 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 “三标”管理体系运行管理,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和发包人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且未采取预防保护的,每项罚款 500 元人民币;经指出未及时纠正,再次检查又发现问题的,则罚款 2000元/项并责令停工整改。出现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1.12 承包人现场用电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不许用电炉。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停电、影响发包人用电的,每次罚款 2000 元。
51.13 承包人负责办理商砼和泵送设备占道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报价中。大型机械设备如塔式起重机、打桩机等进场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设备进场报验单、合格证、检测报告、操作人员上岗证等手续。手续不完备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停工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1.14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免费将施工现场周围和施工单位生活区周围清除干净;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坑池渠沟、无掩埋的硬化道路和垃圾,场地整洁。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51.15 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部到位人员、投入劳动力、投入机械设备、投入周转材料等必须与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所列相符,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支付违约金 1 万元—30 万元。
51.16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需支付不超过合同 10%的违约金。
51.17
1) 《通用条款》7.4 款修改为:承包人原则上在本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提出要求更换的情况除外),应至少提前 2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以便双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协商,在发包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同意的,将被更换的项目经理也应当与其后任者在现场共同工作一段时间,认真、详细交接工作,发包人对后任项目经理满意后,才能进行正式更换;发包人对承包人选派的后任者不满意的,承包人应当另行选派,直至发包人满意后才能进行项目经理的更换。后任者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项目实施期间,因不适应该工程的管理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3)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工地,每周在现场工作日不少于 5 天,每少一天罚款 500 元,外出连续等于或超过三天以上时,必须事先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许可。
51.18 施工期间建设主管部门发布调价通知时,执行有关规定。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 | 结构 | 层数 | 跨度 (米) | 设备安装内容 | 工程造价(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 2:
发包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 型号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质量 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 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承包人(全称):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提升改造项目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施工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五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两年 ;
3、供热及供冷为 两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两 年;
5、操场铺装工程,铺人造草坪、硅 PU、塑胶等面层,质保期为 两 年;
6、图纸设计的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设计的房间内墙面防水、地面防水的质保期为 两年;
7、其他约定: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电 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两 年;装修工程为 两 年。本工程其他项目质保期均为 两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 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81674.87 元 (大写)捌 万壹仟陆佰柒拾肆元捌角柒分。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14 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
发包人: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 承包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西安市 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 标段的施工单位 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提升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提升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捌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
份
发包人: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 承包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提升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西 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
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 贰 份,副本 陆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西安市长安区一民初级中学 承包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