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與彌償 样本条款

法律責任與彌償. 13.1 政府及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無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a) 無論是何種原因(不論是否由於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疏忽的原故) 導致承辦商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財物蒙受損失或損壞; 或 (b) 承辦商( 如承辦商為自然人) 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受傷或死亡, 除非該等傷亡事件是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13.2 在不損害合約其他任何條文的原則下, 承辦商須就下列事項向政府及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彌償人」)作出彌償: (a) 任何及所有共同或各別向彌償人聲言作出、提出或成立的申索 (不論是否全部或部分成功、達成妥協、和解、撤回或中止)、訴訟、調查、付款要求、法律程序或判決(「申索」); 以及 (b) 彌償人因任何申索或就任何申索須支付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關於法律責任的費用、損失賠償、損害賠償、訟費、收費或開支( 包括 (i) 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償金、訟費、付款、收費或開支, 以及
法律責任與彌償. 18.1 政府及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無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a) 無論是何種原因(不論是否由於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疏忽的原故)導致承辦商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財物蒙受損失或損壞;或 (b) 承辦商( 如承辦商為自然人) 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受傷或死亡( 在受僱工作過程中), 除非該等傷亡事件是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18.2 在不損害合約其他任何條文的原則下,承辦商須就下列事項向政府、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及其僱員、代理人及獲授權使用者(各稱「受彌償方」)作出彌償: (a) 受彌償方招致或蒙受的不論何種性質的所有及任何負債及債項 (包括支付損害賠償或賠償而引致的負債)、虧損、損害賠償、成本、收費及開支(包括按全額彌償基準計算的所有法律及專家成本、收費及開支);及 (b) 任何人士針對受彌償方或受彌償方針對任何人士威脅提起、提出或提起的所有及任何索償、申索、訴訟、仲裁及程序(而不論他們是否已經解決或達成妥協)(統稱及各自稱為「申索」)及受彌償方於所有或任何該等申索中招致或蒙受的上文第(a)附屬條款所指明任何事項, 上述事項均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源於或關於下列所有或任何各項: (i) 承辦商違反合約的任何條文; (ii) 承辦商、其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疏忽、罔顧後果、侵權或蓄意作為或不作為; (iii) 不正確、不準確、不完整或具有誤導性的任何保證; (iv) 承辦商、其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不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 或任何政府部門或主管當局的規例、命令或規定; (v) 承辦商或其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在履行合約時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儘管承辦商獲授權或有義務根據合約作出任何有關作為或不作為; (vi) 上文第18.1條所提述的任何損失、損壞、受傷或死亡, 除非受傷或死亡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 在受僱工作過程中)的疏忽導致; 或 (vii) 因承辦商或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的任何作為、不作為、違約或疏忽導致任何第三方受傷或死亡,或使任何第三方的財產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壞。 上述各項相互獨立,及不得損害其他各項或本合約的其他條文或藉參考其他各項或本合約的其他條文或基於此所作推論而使該項受到限制。 18.3 凡任何人士在合約生效期間或因合約受傷或死亡,則不論提出補償申索與否,承辦商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以口頭知會政府代表,並在發生受傷或死亡事故後七(7)個工作日內,或在政府代表所指定的較早日期,向政府送達書面報告。 18.4 就本條文(
法律責任與彌償. 14.1 政府及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無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a) 無論是何種原因(不論是否由於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疏忽的原故)導致承辦商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財物蒙受損失或損壞;或 (b) 承辦商(如承辦商為自然人)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受傷或死亡(在受僱工作過程中),除非該等傷亡事件是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14.2 在不損害合約其他任何條文的原則下,承辦商須就下列事項向政府、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及獲授權使用者(包括政府的僱員及代理人)(各稱「受彌償方」)作出彌償: (a) 受彌償方招致或蒙受的不論何種性質的所有及任何負債及債項(包括支付損害賠償或賠償而引致的負債)、虧損、損害賠償、開支、收費及費用(包括按全額彌償基準計算的所有法律及專家開支、收費及費用);及 (b) 任何人士針對受彌償方或受彌償方針對任何人士威脅提起、提出或提起的所有及任何索償、申索、訴訟、仲裁及程序 (而不論他們是否已經解決或達成妥協)(統稱及各自稱為
法律責任與彌償. 15.1 本會及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均無須對或就下列事項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a) 無論是何種原因( 不論是否由於本會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疏忽的原故) 導致承辦商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財物蒙受損失或損壞; 或 (b) 承辦商( 如承辦商為自然人) 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受傷或死亡, 除非該等傷亡事件是由本會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15.2 在不損害合約其他任何條文的原則下, 承辦商須就下列事項向本會及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獲彌償人」) 作出彌償: (a) 任何及所有共同或各別向獲彌償人聲言作出、提出或成立的申索( 不論是否全部或部分成功、達成妥協、和解、撤回或終止 ) 、 訴 訟 、 調 查 、 付 款 要 求 、 法 律 程 序 或 判 決 ( 「申 索」); 及 (b) 獲彌償人因任何申索或就任何申索而可能須支付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關於法律責任的費用、損失賠償、損害賠償、訟費、收費或開支( 包括 ( i) 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償金、訟費、付款、收費及開支,以及
法律責任與彌償. 如拍賣品批次的承購人: (a) 未有根據第 2 條就所承購的拍賣品批次繳付全數貨款;或 (b) 未有根據第 3 條領取及運走所承購的拍賣品批次;或 (c) 在指定地點進行(或政府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相信該名承購人進行)從指定地點領取及運走所承購的拍賣品批次以外的任何活動,違反第 3.9 條, 在不損害政府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原則下,政府有絕對的酌情權行使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 (i) 起訴該名承購人,要求就違反合約作出賠償; (ii) 在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會中,取消向該名承購人售出該拍賣品批次或其他拍賣品批次的交易; (iii) 把該名承購人曾繳付的任何費用算作貨款的一部分,或在其他情況下用以扣除售賣該拍賣品批次而招致的費用或開支; (iv) 重售該拍賣品批次或安排重售該拍賣品批次。如重售該拍賣品批次的售價在扣除部分繳款,並加上重售的費用後低於根據第 2 條(付款)應付的貨款,該名承購人便須向政府繳付有關的差額。所有盈餘會撥歸政府所有; (v) 移走和儲存該拍賣品批次,並在必要時購買保險,費用由該名承購人支付; (vi) 扣留該拍賣品批次或在同一次或任何一次拍賣中向該名承購人售出的拍賣品批次,並待該名承購人清繳尚未支付的貨款後,方把拍賣品批次發還; (vii) 拒絕該名承購人進入拍賣會場及/或禁止該名承購人參與任何由政府舉行或代表政府舉行的拍賣會,直至該名承購人已按照第 2 條(付款)的規定悉數繳付貨款,又或按照第 3 條(提取拍賣品批次)的規定提取該拍賣品批次,或該名承購人已償付按照第 4(c)(i)條要求該名承購人作出的賠償(視屬何種情況而定); (viii) 對該名承購人因任何原因而由政府管有的任何財產行使留置權;及/或 (ix) 由政府全權酌情決定以其認為恰當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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