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 样本条款

注册商标. 发行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获授权的注册商标共 9 项,其中 3 项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 3 项注册商标均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1 35 发行人 2021.11.21~ 2031.11.20 55438007 已授权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及在国家商标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 274 项主要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 根据北京城乡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置出的注册商标共计 29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北京城乡置出商标”。
注册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拥有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清单、商标注册证书并经金杜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共拥有 175 项注册商标,具体 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注册商标.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境内 56 项 注册商标权和境外 26 项注册商标权。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已注册商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注册商标.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及《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商标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共拥有 9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三之二。 根据华晋焦煤的书面说明,就第 4 项“王家岭”商标,该等商标实际由中煤华晋使用。王家岭煤矿系华晋焦煤 2011 年派生分立前的下属煤矿,2011 年派生分立后为中煤华晋的下属煤矿,华晋焦煤实际不使用该商标。2021 年 12 月 21 日,华晋焦煤与中煤华晋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将该商标转让给中煤华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转让尚未完成商标变更登记。
注册商标.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 6 项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注册商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取得2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人 注册证号 核定 使用商品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1 发行人 18869103 9 2019 年 08 月 21 日 至 2029 年 08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2 发行人 27132565 16 2019 年 12 月 21 日 至 2029 年 12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商标权均为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瑕疵。发行人使用上述商标权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注册商标. 根据汇银木业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商标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银木业已取得注册商标 1 项,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