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样本条款
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一) 營業項目:符合港埠用地(港三)使用項目,若涉及變更使用,投資人應依現行相關法令辦理並負擔費用。
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限定優先議約權人必須經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轉口業務,並應依甄選須知第五條規定辦理申請有關證照,並遵守下列規定:
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一) 限定優先議約權人必頇經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轉口業務,並應依甄選頇知第五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有關證照,並遵守下列規定:
1. 優先議約權人承作之貨物儲轉業務,除依「基隆港(含蘇澳港、台北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作為其對外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上限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貨主(航商)收取額外之費用,若經檢舉查證屬實則終止契約,並比照本契約第六條違約規定辦理。
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乙方租賃標的,限定必頇經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轉口業務,並應依甄選頇知第五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有關證照並遵守下列規定:
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一) 租賃標的限作遊客服務中心及辦公室使用。
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得標人投資興建之各項設施須符合「商港法」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自行投資興建倉棧及其相關營運設施。
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1) 本出租標的物限經營停車場業務,不得作停車以外之任何其他用途。
(2) 優先訂約權者應依契約規定自行經營停車場業務,不得將標租標的物全部或部分轉租、分租或以其他變相方法將租賃權轉讓他人。
(3) 投資人簽約後,應依相關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請領停車場登記證從事營業及繳納所有應繳稅捐。
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一) 本出租標的物限經營停車場業務,不得作停車以外之任何其他用途,投資人應事先評估可行性,如有違規情形,投資人應自行負責,如不改善,本分公司將依違約處理。
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一) 本出租標的物限經營停車場業務,不得作停車以外之任何其他用途,投資人應事先評估可行性,如有違規情形,投資人應自行負責,如不改善,本分公司將依違約處理。
(二) 優先訂約權者應依契約規定自行經營停車場業務,不得將標租標的物全部或部分轉租、分租、出借或以其他變相方法將租賃權轉讓他人。
(三) 優先訂約權者簽約後,應依相關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請領停車場登記證從事營業及繳納所有應繳稅捐。
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一) 營業項目:露天貨物儲轉、機具置放、貨櫃板架停放調度及其他本分公司同意之使(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