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样本条款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一直认为:对于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进展情况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该关联交易进展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事前沟通、交流并查阅相关材料,了解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我们认为公司签订 《还款延期协议之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签订《还款延期协议之三》将有助于缓解短期资金周转压力,能够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议案及相关资料,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收益。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认真审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后,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对全资子公司与关联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业务合作,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深圳市星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及深圳市星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独立性,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时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相关业务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关联交易的持续进行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时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会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债务重组协议》的签署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听取公司对本次事项情况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上述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 决。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叶小杰先生、马元兴先生、陈玉敏女士仔细审阅了本次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 事前认可意见: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锂电池循环产业的业务布局,有助于公司锂电池循环业务协同健康发展,符合公司锂电池循环产业的战略发展规划。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及事中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豪”)拟与自然人叶三樟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28,172 元,租赁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止,租赁金额合计为人 民币 1,014,192.00 元。叶三樟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弟弟叶国英先生之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叶洪孝先生、叶又升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参考周边办公用房租金及物业费水平,出具事前认可意见: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运营和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同意上述北京华素与国美电器签署写字楼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购买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的运营发展需求,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