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的一般义务. 在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预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罗甸县人民政府负责供地;协助电力接入工作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前,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协调电力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项目
甲方的一般义务.
10.1 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10.2 不当兑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维护保函中的款项,之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当时银行短期贷款利率执行。
甲方的一般义务. 组织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
甲方的一般义务. 5.3.1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
5.3.2 除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外,甲方应保持乙方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其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保证乙方在本项目的唯一运营管理、经营开发权利。
5.3.3 在乙方提出适当要求并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5.3.4 甲方有义务协调世行贷款项目和综合体两个项目的法定建设主体按期同步完成建设。
5.3.5 甲方有义务及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与解决乙方关于本项目所涉事宜的协调、报批等请求事项。
5.3.6 依法保护乙方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干涉乙方合法经营活动。
5.3.7 甲方应配合乙方积极申请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补资金。
5.3.8 在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有义务接收乙方移交的项目设施并按第20.8款的约定依法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5.3.9 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接收项目及相关资料。
甲方的一般义务.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履行以下义务:
5.2.1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维护公共利益。
5.2.2 根据本合同,为乙方投资、融资、设计、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5.2.3 协助乙方协调其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推进项目建设环节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5.2.4 维护本项目在建设期间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积极配合乙方协调解决与周边居民及单位可能发生的纠纷。
5.2.5 在项目合作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可将本项目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项目经营权,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可减少本项目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合同规定的经营权终止和撤销以及其他约定的情况除外。
5.2.6 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应保持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有效,并维护乙方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
5.2.7 在项目合作期,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节能改造服务费。
5.2.8 在乙方提出调价申请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节能改造服务费进行调整。
5.2.9 在乙方严重违约、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有义务接收乙方移交的项目设施。
5.2.10 如果因公共利益收回经营权,终止本合同,需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5.2.11 承诺将本项目的财政支出列入财政中期财政规划(预算)及年度财政预算。
5.2.12 承担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路灯设施电费支付责任。
5.2.13 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甲方的一般义务. 4.2.1. 在乙方提出适当要求下,委托政府方出资代表协助乙方协调其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以便推进项目建设环节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4.2.2. 委托政府方出资代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4.2.3. 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干预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维护。
4.2.4. 应保持乙方取得的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除乙方严重违约外,合作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行使。
4.2.5. 协调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将本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如有),并根据所签署的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4.2.6. 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其他义务。
4.2.7. 确保政府出资代表按照本协议及项目公司《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约定按期足额履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出资义务,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满足金融机构要求的本项目融资所需各类合法合规合理的文件。
甲方的一般义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本项目的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1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4.2.2 协调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4.2.3 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审核乙方的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费的支付申请。
4.2.4 在乙方提出调价申请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相关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费进行调整。
4.2.5 在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有义务接收乙方移交的项目设施,并向乙方支付相应收购金。
4.2.6 如果因公共利益收回经营权,终止本合同,需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4.2.7 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限内始终有效,维护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合作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行使。
4.2.8 甲方应确保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征地拆迁等)及其审批手续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并按照征地拆迁实施计划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4.2.9 在乙方未有违约的前提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4.2.10 确保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付费必须经汕头市金平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纳入汕头市金平区本级财政预算。
4.2.11 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维护。
4.2.12 甲方应当承担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甲方的一般义务.
6.4.1.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6.4.2. 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6.4.3. 甲方负责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及审批手续办理,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6.4.4. 在乙方提出合理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6.4.5.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确认服务费,并督促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
6.4.6. 在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6.4.7.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与项目运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4.8.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接收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
6.4.9. 甲方应积极争取可用于本项目的上级补助、奖励等专项资金,并优先用于本项目服务费的支付。
6.4.10. 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6.4.11. 协助乙方申请国家或省、市有关电、水或出台其他有关运营、循环经济等优惠政策;
甲方的一般义务. 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就服务实施同乙方进行联络。 为使乙方提供准时的服务,应允许乙方的支持人员进入需要服务的指定地点或远程访问系统。
甲方的一般义务. 5.3.1 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就服务实施同乙方进行联络,为乙方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5.3.2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人员支持、相关器材和设备,配合乙方顺利完成系统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