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样本条款

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 甲方负责锅炉房、生物质成型燃料料仓和设备基础工程的土建施工,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成套辅机设备的设计、采购和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2、 甲方投资安装的锅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负责办理锅炉报装相关手续,锅炉的排放物应达到乙方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3、 甲方接受乙方合理的生产调度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甲方承诺提供的蒸汽符合乙方的正常生产要求。
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所属规划部门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的相关规划手续,并承诺在该区域内不再引入与乙方供热项目竞争的项目。同时协助乙方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关停园区企业自建的供热锅炉,并不再批准园区企业自行新建锅炉。 2、 甲方及时为乙方办理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新建企业注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及报建、环评等 相关手续和证照。
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对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地勘、项目投资的审核等拥有全面控制权;对项目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监管权,包括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对污水处理价格的监控权;有权要求本项目依法接受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项目公司在整个合作期内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泵站等设施的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进行监管,在其质量、安全等问题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有权对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安全、质量等进行定期评审评估,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运营维护拥有介入权;在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合作、终止本协议,同时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对因其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并对本项目进行临时接管;如因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产生重大变更,有权追究项目公司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项目重大变更所造成的工程延期或怠慢、建设成果不符合原计划要求等损失;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授予甲方的其他权利。
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甲方是滦河工业供水工程运营的第一责任人,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 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监管,在合作期要求乙方提交项目运营状况等相关文件、制定绩效考核内容和标准,按照绩效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等。 甲方应及时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应确保合作期内项目设施及土地始终合法合规地提供给乙方使用;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可行性缺口补助回收情况及时向乙方支付运维专业技术服务费用;应及时支付电费、水资源税及运维专业技术服务费等费用以保证水厂的正常运营等。但若因政府方未及时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导致甲方不能及时缴纳水厂运行所需电费和水资源税及运维专业技术服务费等费用,甲方不构成违约责任,乙方不应以此为借口暂停、终止、退出项目运维服务,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营。
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 (1) 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组织实施高铁新城项目的采购程序; (2) 负责组织合作区域内所涉及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在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 (3)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积极为项目公司及入驻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融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
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 若乙方竞买成功,前述该宗地块移交时,甲方有义务督促要求资源规划部门使该宗土地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条 件,保证该宗土地使用产权、边界无争议。 2. 甲方保证乙方项目实施道路畅通,并建设通往乙方项目用地的市政道路。市政道路以外项目内自用道路由乙方根据规划要求负责建设。
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承诺与乙方的合作具有排他性,严格执行石良庄氧化锌工业园区供气范围内现有分散煤气发生炉必须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全部关停,如项目建成超过两个月后由于园区内分散煤气发生炉未全部关停而导致项目无法正常供气,甲方本着乙方不亏损的原则,给予乙方相应补贴;同时禁止在供气项目覆盖范围内园区企业另外新建煤气站或生物燃气站,甲方所辖的石良庄氧化锌工业园区范围内不再引入其他同类能源供应商。通过使用低碳、清洁、环保的生物质能源,打造生态工业园区。 2、 甲方负责组织协调乙方与石良庄氧化锌工业园区内下游用气企业签订《生物燃气供应合作协议》,并协助乙方收款。 3、 协调相关部门负责乙方建设中的相关手续办理,确保建设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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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 定 義 ‌ 次の言葉は、この約款においてそれぞれ次の意味で使用いたします。 (1) 低 圧 標準電圧 100 ボルトまたは 200 ボルトをいいます。 (2) 電 灯 白熱電球、けい光灯、ネオン管灯、水銀灯等の照明用電気機器(付属装置を含みます。)をいいます。 (3) 小 型 機 器 主として住宅、店舗、事務所等において単相で使用される、電灯以外の低圧の電気機器をいいます。ただし、急激な電圧の変動等により他のお客さまの電灯の使用を妨害し、または妨害するおそれがあり、電灯と併用できないものは除きます。

  • 理财本金和投资收益以理财产品财产为限进行支付 理财产品财产指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以及因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处分和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权利。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争取抓住新经济成长,努力探寻在调结构、促改革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 管理技術者) 受注者は、業務の技術上の管理を行う管理技術者を定め、その氏名その他必要な事項を発注者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管理技術者を変更したときも、同様とする。

  •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 3. 当产品申购金额将导致产品规模大幅波动或超过上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廠商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 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