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Clause in Contracts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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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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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 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元(含申购费)。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美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美元(含申购费);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美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同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0.1 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发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 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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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赎回时,赎回最低份额 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 足 0.1 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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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及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各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不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00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基金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金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通过直销中心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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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 0.01 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0.01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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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 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 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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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部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不低于 10 份,若由于基金份额减 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导致投资人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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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及公司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各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下同)。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金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0.01元。 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元,且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与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1份,且必须为整数份。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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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均为不得少于 1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剩余该类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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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 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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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0.1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0.1 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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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0.1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0.1 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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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及公司网 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基金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金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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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基金份额时,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及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基金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金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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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上述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限制外,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单日申购金额等暂不设上限,如有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且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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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均为不得少于 1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剩余该类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规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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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类份额每笔最低金额 1 元人民币。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 B 类份额每笔最低金额 1 元人民币。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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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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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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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000 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柜台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基金总规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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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 1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 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 1,000 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新增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 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等相关业务限额的公告》于 2017 年 1 月 6 日披露,自 2017年 1 月 11 日起,本基金的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调整到 2 元(申购含定投),单笔赎回(含转换转出)最低限额及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调整至 1 份。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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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含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0.01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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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0.0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受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网 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申购、追加申购最低起点金额为人民币 0.01元。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及直销渠道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0.01 份。 本基金两类份额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和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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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和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单笔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目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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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0.01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 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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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上述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限制外,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单日申购金额等暂不设上限,如有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且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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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通过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 1.00 元。通过本 公司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1,000.00 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新增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 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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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元,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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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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