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样本条款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在销售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定期 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香港销售机构申购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本基金每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投资者通过香港销售机构赎回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3、 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在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本公司有权将其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为 10000 份;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转换最低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最迟在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进行转换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赎回和转换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 元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出时,每次赎回或转出申请不得低于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定期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300 份基金份额;每次最低转换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 3、 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不设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转换最低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最迟在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披刊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除本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换时,每次赎回或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限制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约定或另行公告。 2、 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限制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约定或另行公告。 3、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换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转换份额限制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约定或另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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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投资限制 本理财产品对于投资的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评级或外部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上。投资的境外债券,发行人或担保人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为 BBB-级(含)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外基金类产品,应选择与中国银保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7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