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赎回原则 样本条款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产品时,中银理财不承诺保证本金和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时,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产品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3.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足够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有足够的理财产品份额余额;
5.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6. 在销售机构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原则. (1) 赎回本理财产品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3)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一客户持有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5)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首次申购最低购买金额。
(6) 投资者在申购期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
(7) 当本理财产品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间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F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万元或 1 万元的整数倍。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申购起点。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 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F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或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9)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10)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17:00之前可以撤销。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的通知为准。
(11)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2)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3) 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14) 本理财计划按照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的时间收取赎回费,不满 170 个自然日(不含)的,按照 0.50%的费率,收取赎回费;满 170 个自然日(含)的,不收取赎回费。如遇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或到期清算,则将不收取赎回费。
(15)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6)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确定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1 份。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 投资者可于申购期内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招银理财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单笔申购超过单笔申购上限,或累计认购及申购金额与本次申购金额之和超过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则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确认超出上限部分。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产品时,产品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价格为估值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3.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代理销售机构及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5. 投资者可于申购开放日内向代理销售机构提出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开放日内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则代理销售机构及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6. 投资者可于赎回开放日内向代理销售机构提出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认赎回申请,即按照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开放日内投资者赎回申请递交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或对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进行确认。代理销售机构及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超出巨额赎回申请部分的赎回申请;
7. 对于每一笔购买交易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可以选择赎回全部理财产品份额, 或赎回部分理财产品份额。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前述“认(申购)起点”规定。投资者可多次赎回,如赎回将导致投资者的理财产品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投资者须将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额赎回;
8. 代理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代理销售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产品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代理销售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产品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产品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9. 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北京时间当日 15:30 之前可以撤销或变更。代理销售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通知为准;
10. 开放日内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申购金额应遵守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和发行规模限制。单笔申购上限: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且应遵守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的限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超出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对于产品管理人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1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申购、赎回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赎回原则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或“指定赎回”原则,投资者赎回理财计划份额时适用的赎回原则以对应的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赎回服务为准。其中,“先进先出”原则是指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指定赎回”原则是指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理财计划份额明细进行赎回;
(5)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招商银行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申购、赎回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招商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5)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内向招商银行提出赎回申请,机构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提交申请,招商银行按照先申请、先赎回原则确认赎回申请,如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招商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确定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1 份。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内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赎回申请,机构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上托管银行提交赎回申请,如任一开放日内净赎回申请份额合计超过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日终总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
A、 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 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选择接受并确认部分赎回申请或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