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的管理 样本条款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监理人员的管理. 在第 4.5.4 项后,增加以下条款:
监理人员的管理.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本项补充:
(1( 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应保持驻地监理人员的稳定。监理人应按合同中拟定的经委托 人认可的人员名单派监理人员到位上岗。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特殊健康原因(须省辖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人员进场过程中抽换监理工程师或试验检测、测量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根据人员抽换程度,委托人可没 收监理人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本项补充:
(1) 在签订监理合同之前,监理人将最终确定并经委托人审核认可的监理机构人员的资质证书(包括培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由委托人核实,审核通过后原件退还。中途接替人员的资质证书按上述规定执行。
(2) 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应保持驻地监理人员的稳定。监理人应按合同中拟定的经委托人认可的人员名单派监理人员到位上岗。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特殊健康原因(须省辖市级及以上医院 监理人员。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根据人员抽换程度,委托人可以扣取违约金,直至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
(3) 当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换监理人员时,即使在委托人认为可以接受或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的情况下,监理人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1) 书面请示报告;
(2) 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当替换人的职称、资质和工作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委托人认为可以接受时,委托人可以给予批准。同时委托人将向监理人扣取违约金,并在当期监理服务费支付中扣除。 监理人应按投标承诺及时派驻相关监理人员到现场,监理人应使驻地监理人员保持稳定,并保证现场服务期间驻地监理人员正常在岗,监理人员到场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换,即使委托人同意了监理人的调换人员的申请,委托人将按下列标准向监理人课以罚金,在当期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款项中扣除。同时委托人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报江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增加 4.5.6 款:辅助人员 辅助人员: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人聘用,费用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
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 4.5.1 项修改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招标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其投标 文件承诺的主要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招标人
监理人员的管理. 增加 4.5.5 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在本合同主体工程施工期间每月驻现 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并准时参加每周例会,否则按每天壹仟元支付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一次扣除监理费 5 万元,主要监理工程师每人更换一次扣除监理 费 2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