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报价说明. 本项目预算28万元人民币,磋商响应方的最终报价应为人民币报价且应在项目预算之内,不符合此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6.1. 不管是否为进口产品,供应商均应以人民币报价,人民币报价直接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
6.2. 成交供应商如与境外供应商约定外币计价的,汇率风险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6.3. 如需采购方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由采购方指定外贸代理机构办理。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相关事宜详细见下述《外贸代理费说明》。
6.4. 外贸代理费说明: 外贸代理费用包括外贸代理公司的服务费和代收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中标方)承担。为规范计费,将代收费用分为常规代收费和额外代收费两类。杭州进港杭州地区安装及约定的常规方式产生的代收费特指为常规代收费,服务费和常规代收费根据单个外贸合同的金额(人民币金额)按下表费率包干计算: 10万以下 2450人民币元 固定金额收费 [10-35)万 2.0% [35-70)万 1.6% [70-140)万 1.3% [140-350)万 0.8% 350万及以上 0.7% 额外代收费指在办理进口及减免税过程中因故不能按约定的常规方式办理导致的额外支出,如以下费用:
1) 将一次性支付变更为多次付费的,由提出方承担增加的银行费用。如一个成交项目需要分开签署多份外贸合同的,每个合同根据合同金额所处区间确定代理费率。
2) 货物到港地为杭州以外的异地目的港,或者货物最终目的地为杭州以外的异地地点时,需要产生的额外运费、保险费和搬卸费。
磋商报价说明. 1.1 供应商编写报价书时,均把涨价因素影响计入综合单价和总价,在合同执行中不再更改或调整综合单价。
1.2 供应商必须勘察现场,结合现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一个熟练工程师能预测到所有情况及风险进行报价,货物清单中未列出的工序和项目包含在已列出的清单子项报价中,结算时除变更外货物清单子项不再增加。
1.3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清单所列工程量在允许范围内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件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安装和缺陷修复的责任。
1.4 清单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磋商报价均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软件开发升级、系统集成、安装调试、配合协调、管理、抽样检测、保险、利润、税金、审计、服务、人员培训、政策性文件 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5 货物清单的项目及供应商填入的综合单价,应认为是符合合同条件规定的全部费用已计入有标价的货物清单所列各细目和综合单价之中。
1.6 本工程的结算单价:
1.6.1 以此次成交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工程量单价,综合单价不允许调整。
1.7 除另有说明外,货物清单内所有项目所述材料等均由成交人自行采购及安装,货物清单所述永久工程必须使用新材料、新设备。
1.8 供应商必须将所有清单子项进行综合单价分析,报价时磋商响应文件中必须填报《货物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9 以下清单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请供应商务必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若发现清单中有错项或漏项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答疑时间内提出疑问,否则视为供应商综合考虑在其他相应报价中。
磋商报价说明. 11.1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采用磋商后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报价被视为已经包含且不限于各项合同内容的费用(包括税金)。
11.2 任何超出采购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备品备件、耗材、培训服务等各 项服务,在评审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11.3 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磋商报价说明. 13.1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就清单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少报无效。
13.2 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项目所有服务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各种税务费、必须的辅助材料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
13.3 若报价小写与大写存在差异,以大写为准。磋商总报价保留两位小数。未按以上规定报价,视为无效响应。
13.4 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报价不固定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3.5 成交后,成交人开出的所有发票都须与其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磋商报价说明. 1、 承包方式:本项目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确定方式为首次报价固定综合单价×(A₂/A₁);A₁=首次响应总报价扣除绿色施工文明措施费的价格;A₂=最后响应总报价扣除绿色施工文明措施费的价格。要求响应供应商包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所有项目内容、建设材料及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工期管理、验收、劳保、保修包所有人工及材料的全部费用,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保修期内,所有服务全部包含在报价中。
磋商报价说明. 1、 本报价依据本项目磋商须知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
2、 阐述磋商报价均包括完成本招标项目所有阶段工作量的所有费用说明。
磋商报价说明. 2.1 磋商报价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3) 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 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磋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磋商报价说明. 2.1.1 报价表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与要求和图纸等磋商文件一起参照阅读。
2.1.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报价表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卖方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卖方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所有货物的价格均为到达交货地的价格。
2.1.3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报价表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卖方承担而在报价表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供应商不应在报价表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2.1.4 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供应商填报。供应商还应填报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供应商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总报价内。
2.1.5 报价表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合同有关部分。
2.1.6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报价截止日前 28 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卖方缴纳的税金和其他费用均应计入总报价中。
2.1.7 买方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卖方应提供工作条件,其费用计入报价中。
2.1.8 采购代理费用: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 857 号)计价,本项目所涉及的代理服务费用由项目成交人支付。
磋商报价说明. 9.1 响应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9.2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提供相应的报价,不得缺项和漏项,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9.3 供应商的报价应是完成本磋商文件规定内容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税金、运输、保险、服务、检测验收、维护保养及其他应由供应商承担的费用),应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凡未列入表达清楚的,将被视为均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9.4 如实际服务中发生服务内容的调整须经采购人同意,增减服务内容的结算按相应成交价格计算;
9.5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供应商自担全部风险责任,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报价或追加任何费用;
9.6 各供应商拟采取的竞争措施和提供给采购人的优惠条件应在响应文件中列明,开标后提出的优惠条件一律不予考虑;
9.7 供应商所有优惠条件和优惠费用不得降低和影响本采购项目质量;
9.8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里有关响应报价的全部内容应仔细确认,若有个别异议,应在开标前五天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同全部确认;
9.9 供应商要按磋商项目内容、数量及服务要求,就采购事项按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无效磋商;
9.10 磋商分二轮进行,首次报价在响应文件中体现;
9.11 最后报价应通过政采云系统进行在线磋商、报价,若因系统原因无法在线磋商、报价时,可通过如下方式: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箱(912623204@qq.com)向各供应商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最后报价的通知函,供应商在收到此函后30分钟内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并以邮件的形式提供,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最后报价由代理机构统一提交至磋商小组,并宣读最后报价,采购人及监督人在最后报价表上签字确认;
9.12 各供应商应事先做好充足准备,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作自动放弃处理;
9.13 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9.14 采购人不接受备选方案。
磋商报价说明. 9.1 本项目采购预算:首次报价和最终报价均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9.2 磋商采购单位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方案;
9.3 磋商报价指完成项目的各种费用及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应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其市场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4 供应商要按磋商项目内容、数量及服务要求,就采购事项按格式要求规范填写,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未经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定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无效标;
9.5 供应商如需用外汇购入的采购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含税价),但应申明免税价格并注明成交后采购人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9.6 磋商报价分二轮进行,首次报价在响应文件中体现;最终报价由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完成;政采云平台在线报价失败的,供应商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提供加密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表见附件,指定邮箱:000000000@xx.xxx )
9.7 各供应商应事先做好充足准备,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 最终报价文件 》,作自动放弃处理。
9.8 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9.9 磋商采购单位不接受备选方案;
9.10 本项目设单价最高限价:110元/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