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费用 样本条款

股份支付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后,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 : ( 股 票 公 允 价 值 - 发 行 价 格 ) * 发 行 数 量 = ( 6.13-3.06 ) *3,921,500=12,039,005(元)。 由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锁定期、参与对象服务期限均为 48 个月,因此公司应将前述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限内进行分摊,按各期取得服务计入相应成本或费用会计科目,并确认资本公积。假设本次发行在 2023 年 3 月完成授予,且员工持股计划绩效考核达标,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股份支付费用测算如下: 2023 年:12,039,005÷48*10=2,508,126.04(元) 2024~2026 年:12,039,005÷48*12=3,009,751.25(元) 2027 年:12,039,005÷48*2=501,625.21(元) 股份支付的最终金额及会计处理以公司实际认购情况、由员工持股计划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的实际锁定期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数据等因素综合测算为准。
股份支付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后,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股票公允价值-发行价格)*员工持股计划发行数量=
股份支付费用. 但 2019 年 9 月及 2020 年 3 月,发行人客户海尔日日顺的关联方 日日顺创智及自然人方卫平对发行人增资的价格同为 2.55 元/每一元注册资本,发行人未认定为股份支付。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2019 年 9 月及 2020 年 3 月日日顺创智、方卫平对发行人增资价格的公允性,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2019 年 9 月及 2020 年 3 月日日顺创智、方卫平(以下将参与公司 A 轮融资 的主体日日顺创智单独或与方卫平合并简称为“创智方”)对发行人合计 3,000 万 元增资系按照 2018 年 7 月《投资意向框架协议》《借款协议》及《债转股协议》 约定做出的转股增资安排,于 2019 年 7 月开始且不晚于 2019 年 8 月按前期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确定转股价格。创智方对发行人增资价格公允,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2018 年 7 月,创智方与发行人及股东签订了《投资意向框架协议》与《借款协议》及《债转股协议》(上述协议包括因发行人及其股东名称变更等原因而签订的《修改协议》《修改和重述协议》),约定创智方向发行人投入 2,000 万 元投资意向金及 3,000 万元借款,并约定了该等款项转为发行人股权的条件及估值。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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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約款の変更 第2条 当社は、この約款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には、料金その他の提供条件は、変更後の約款によります。

  • 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 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 当社の責任 (1)当社は、旅行契約の履行にあたって、当社または当社が手配を代行させた者(以下「手配代行者」といいます。)が故意または過失によりお客さまに損害を与えたときは、お客さまが被られた損害を賠償します。ただし、損害発生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2年以内に当社に対して通知があったときに限ります。

  • 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资产管理合同所提及的投资目标不构成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收益状况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在某些情况下,资产委托人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甚至本金受损的风险。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风险偏好考虑是否适于参加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进一步承认,资产委托人完全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资产委托人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契約件名等 契約締結日 契約締結時の記号番号 契約件名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