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讓. 6.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 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 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6.2 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 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 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 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 式),但若轉 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 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信任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 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 股東名冊。 6.3 不論細則第6.1 及6.2 條所述,但在該法的規限下,轉讓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 通 過《上市 規則》允許 並已獲董事會就此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 進行。 6.4 董事會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 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6.5 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在本公司收到轉讓要求之日後兩 個月內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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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Organizational Articles and Bylaws
股份轉讓. 6.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 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 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7.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據轉讓。所有轉讓文據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6.2 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 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 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 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 式),但若轉 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 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信任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 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 股東名冊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或其代表和承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是董事會可在自行酌情認為合適的情況下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據必須以書面形式,由轉讓人和承讓人或彼等的代表親筆簽署或通過傳真簽署(可以通過機器打印或其他形式),但是如果轉讓人或承讓人或彼等的代表通過傳真簽名進行簽署,董事會須預先取得該轉讓人或承讓人的授權簽名之簽署樣式並合理信納該等傳真簽名與上述簽署樣式相符。轉讓人將仍被視為股份持有人,直至承讓人的姓名在股東名冊上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
6.3 不論細則第6.1 及6.2 條所述,但在該法的規限下,轉讓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 通 過《上市 規則》允許 並已獲董事會就此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 進行7.3 即使細則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准許和董事會就此批准的轉讓或處理證券的方式進行。
6.4 董事會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 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7.4 董事會可自行酌情而毋需給予任何理由拒絕登記轉讓任何未繳足股份或本公司對其擁有留置權之股份。
6.5 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在本公司收到轉讓要求之日後兩 個月內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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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經修訂及重述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份轉讓. 6.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 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 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的轉讓書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進行,該格式須為符合聯交所規定且經董事會批准的標準轉讓格式。所有轉讓書須存置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之其他地點,並須由本公司保留。
6.2 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 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 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 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 式),但若轉 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 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信任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 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 股東名冊7.2 轉讓書均須由轉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並由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酌情認為適當的任何情況下豁免受讓人簽立轉讓書。任何股份的轉讓書均為書面形式,並由轉讓人及受讓人雙方或其代表以手書或傳真方式(可機印或其他方式)簽署,惟倘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則須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該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署人士的簽名樣式表列,且董事會將合理信納該傳真簽署符合其中一個簽名樣式。在受讓人的名字載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
6.3 不論細則第6.1 及6.2 條所述,但在該法的規限下,轉讓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 通 過《上市 規則》允許 並已獲董事會就此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 進行7.3 儘管有章程細則第7.1及7.2條的規定,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轉讓或會因按上市規則允許且董事會為該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而受影響。
6.4 董事會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 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7.4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拒絕登記任何未繳足股款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之轉讓,而無須交代任何理由。
6.5 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在本公司收到轉讓要求之日後兩 個月內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7.5 如果董事會拒絕登記轉讓任何股份,其應於向本公司提交轉讓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受讓人發出拒絕通知。 附錄3 第1(1)條 附錄13 B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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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 6.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 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 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在本細則的規限下,任何股東均可採用一般或通用格式或香港聯交所規定的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之轉讓文件,並可以親筆簽署或 (如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親筆或機印簽署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任何其他簽立方式,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
6.2 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 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 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 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 式),但若轉 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 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信任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 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 股東名冊股東可根據非憑證式證券法令轉讓其全部或任何非憑證式股份。
6.3 不論細則第6.1 及6.2 條所述,但在該法的規限下,轉讓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 通 過《上市 規則》允許 並已獲董事會就此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 進行在非憑證式證券法令的條文規限下,在承讓人的姓名就有關股份載入股東名冊前,股份的轉讓人仍將視為該股份的持有人。
6.4 董事會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 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董事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件,除非:
(a) 已向本公司支付香港聯交所不時釐定須支付的最高數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費用;
(b) 轉讓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董事會合理要求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份之其他憑證一併送交辦事處或董事會可能指定的其他地點;
(c) 轉讓文件僅涉及一類股份;
(d) 轉讓文件涉及不超過四名承讓人;
(e) 本公司並無於有關股份享有任何留置權;及
(f) 轉讓文件已妥為蓋章(如適用)。 附錄3第1(1)段
6.5 倘董事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須於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件之日起計兩個月內分別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通知。
6.5 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在本公司收到轉讓要求之日後兩 個月內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6.6 概不會就登記任何轉讓文件或(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其他有關或影響股份所有權的文件收取任何費用。
6.7 本公司有權保留已登記的轉讓文件,惟董事會拒絕登記的轉讓文件應在發出拒絕通知時退回予遞交轉讓文件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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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份轉讓. 6.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 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 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7.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6.2 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 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 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 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 式),但若轉 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 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信任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 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 股東名冊7.2 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冊。
6.3 不論細則第6.1 及6.2 條所述,但在該法的規限下,轉讓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 通 過《上市 規則》允許 並已獲董事會就此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 進行7.3 儘管有本公司章程細則第7.1 條和第7.2 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 《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6.4 董事會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 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7.4 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6.5 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在本公司收到轉讓要求之日後兩 個月內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7.5 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須將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之日後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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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細則
股份轉讓. 6.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 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 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7.1 股份可根據一般通用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或符合聯交所規定的標準轉讓格式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所有轉讓文件必須留存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並由本公司保留。
6.2 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 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 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 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 式),但若轉 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 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信任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 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 股東名冊7.2 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董事會如認為適當可酌情免除受讓人簽署轉讓文件。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應為書面形式並經轉讓人和受讓人或其代表人親筆簽名或以傳真方式簽署(機械印製或其他形式),但若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其代表以傳真方式簽署,應事先向董事會提供轉讓人或受讓人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樣本,並且董事會合理滿意該傳真簽名應與其中一份簽名樣本一致。轉讓人應一直被視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讓人的姓名被記載於股東名冊。
6.3 不論細則第6.1 及6.2 條所述,但在該法的規限下,轉讓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 通 過《上市 規則》允許 並已獲董事會就此目的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 進行7.3 儘管有細則第7.1條和第7.2條的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可以《上市規則》允許的且為此目的已經獲得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證券轉讓或買賣方式轉讓。
6.4 董事會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 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7.4 董事會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在不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就任何未全額付款或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的轉讓進行登記。
6.5 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在本公司收到轉讓要求之日後兩 個月內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7.5 若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則其應須將轉讓文件呈交予本公司之日後兩個月內通知各轉讓人和受讓人拒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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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econd Amended and Restated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