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限售期. 中国建材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股份发 行价格,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则中国建材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中国建材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持有的天山股份的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中国建材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享有的天山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若中国建材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中国建材同意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限售期满之后中国建材所取得的天山股份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限售期.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赵建州、西藏蓝信以其持有的蓝信科技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的限售期如下:若蓝信科技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1.30亿元,赵建州、西藏蓝信以持有蓝信科技股权认购而取得的思维列控股份,在扣除已补偿股份(若有)的数量后,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可以解锁;如蓝信科技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低于1.30亿元,赵建州、西藏蓝信以持有蓝信科技股权认购而取得的思维列控股份,在扣除已补偿股份(若有)的数量后,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后可以解锁。 限售期内,赵建州、西藏蓝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思维列控股份因思维列控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股份限售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各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再次提交各方董事会、股东
股份限售期. 乙方在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祁连山的股份时,自本次重组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重组所发 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则本公司认购的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但是在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乙方基于本次发行而享有的祁连山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若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乙方同意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限售期满之后乙方所取得的祁连山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限售期. 5.6.1乙方在因本次发行而取得株冶集团的股份时,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则本公司认购的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但是在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股份限售期. 华电煤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华电煤业持有上市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股份锁定期限内,华电煤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华电煤业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华电煤业同意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限售期. 大地农业、大地商业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昆山合天、浙江德嘉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锁定和转让。
股份限售期. 1、南山集团及上海南山取得的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的限售期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份限售期. 5.1 乙方承诺对标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算。在锁定期内,乙方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标的股份。
股份限售期.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利得资本、中金投资、中融信创和凯韦铭投资通过本次配套融资所认购的易成新能股份自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利得资本、中金投资、中融信创和凯韦铭投资基于本次配套融资而享有的易成新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利得资本、中金投资、中融信创和凯韦铭投资的上述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利得资本、中金投资、中融信创和凯韦铭投资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限售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 210,000 万元,在扣除各中介机构费用后,拟将 70,189.81 万元作为现金对价按照新余中院裁定批准的《江西赛维重整计划》和 《新余赛维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式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进行清偿,剩余部分拟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股份限售期. 乙方一承诺:自本人/本公司认购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在法定登记机构登记于本人/本公司名下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拥有的该等新增股份。 乙方二承诺:自本人认购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拥有的该等新增股份,并且自本 人认购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至发行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累计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新增股份的 50%,且自本人认购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至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累计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新增股份的 75%。 乙方三承诺:自本企业认购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在法定登记机构登记于本企业名下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拥有的该等新增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所持本次发行股份因甲方发生转增股本、送红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乙方实际可转让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并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