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 样本条款

股東會.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會. 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股東會.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會. 16.1 年度股東常會以外之其他股東會,為股東臨時會; 16.2 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一次股東會作為年度股東常會,並應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中詳細說明。在股東會上,董事會應作相關報告(如有)。 16.3 公司應每年舉行一次年度股東常會; 16.4 股東會應於董事會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召開,除法令或本條另有規定外,公司已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後,股東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召開。公司已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後,如在中華民國境外召開股東會者,應於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取得主管機關召集許可後二日內申報證券交易所同意,且於中華民國境外召開股東會時,公司應委任中華民國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該等股東會股務行政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受理股東委託投票事宜)。 16.5 董事會得召集股東會,如經股東請求時,應立即進行股東臨時會之召集; 16.6 前條得請求召集股東會之股東,係指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16.7 前條股東之請求,必須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並由提出請求者簽名,交存於註冊處所,得由格式相似的數份文件構成,每一份由一個或多個請求者簽名。 16.8 如董事會於前述股東提出請求日起十五日內未為股東臨時會召集之通知者,則提出請求之股東得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16.9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16.10 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而為召集外,亦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股東會.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並 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前項通知應載明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依法令規定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各股東。但對於未滿一千股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會. 本公司每年至少召開股東常會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 月內,由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經董事會之議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或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以書面請求時,由董事會召集之︰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股東會. 14.1 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年度股東常會。 14.2 公司應每年舉行一次年度股東常會。 14.3 除年度股東常會外之股東會均為股東臨時會。 14.4 於股份於證交所上市期間,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東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召開。如董事會決議在中華民國境外召開股東會,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向證交所申請核准。於中華民國境外召開股東會時,公司應委任中華民國境內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處理該等股東會行政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受理股東委託投票事宜)。 14.5 董事會得召集股東會。 14.6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14.7 繼續一年(含)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含)以上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收到前述請求後應立即召集之。 14.8 股東請求須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並由提出請求者簽名,交存於註冊處所,且得由格式相似的數份文件構成,每一份由一個或多個請求者簽名。 14.9 如董事會於股東提出請求日起十五天內未為股東臨時會召集之通知,則提出請求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股東會. 屬股東議決權限之事項)
股東會.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
股東會.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並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股東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列為本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其作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召開者,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依其公告之方式開會之。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如證券主管機關對於本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