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类 样本条款

蔬菜类. 新鲜嫩绿、无黄叶、无菜虫,必须通过农药残留成分测试,蔬菜不带根,不带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2、鲜肉类:必须是放心肉,有动物检疫及屠宰证明,肉质新鲜,无注水,无病毒,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3、鲜鱼类:必须生猛鲜活,须杀好鱼、鱼鳞刮除、去内脏、鱼鳃,去除腹内黑膜,肉质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4、家禽类:有动物检疫证明,表皮光滑,新鲜肥美,无内脏,无注水,无病毒,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5、蛋类:新鲜,无变质,无臭蛋。 6、冻品类:需有出厂日期、保质期、品质优良、包装完好、无异味、无病毒。 7 、调味品类:正规知名厂家或其代理商,有商标牌号,注明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包装规格、有QS标志。 8、豆制品类:新鲜、无霉变。 9、食用油 、酵母、调料及调味品类:食用油符合(GB2716-2018)标准,酵母符合( GB31639-2016)标准,调料及调味品为正规厂家生产,有质检报告、无霉变、无虫蛀。 10、供应进口的冷冻食品,需要经监狱同意,并出具相应的安全检测证明,确认安全可靠。 11期:质量保障措施:提供的货品质量均应达到相应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固定包装的货物及一次性用品等均应有QS安全质量标志等,发现食品差异可无条件即时退换。1、
蔬菜类. 1、中标人每天的供应按采购人提出的品种要求和计划数量进行供应。
蔬菜类. 中标人每天的供应按招标人提出的品种要求和计划数量进行供应。蔬菜类的损耗率不得超过 5%,损耗率由招标人收货部门及使用部门进行共同验收,如出现警告 3 次,协商无果,招标人可以对中标人进行经 济处罚:人民币 1000 元罚款,罚款在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属季节问题,若出现品种不能满足招标人需求的情况,可与招标人协商调换相应类别的品种(按叶菜、瓜菜等进行分类)。
蔬菜类. 各种蔬菜都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有光泽,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多数蔬菜具有清香、甘 辛香 、甜酸香等气味,不应有腐败味和其他异味;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 苦涩的特殊味道;多数蔬菜具有新鲜的状态,如蔫萎、干枯、损伤、变色、病变、虫害侵蚀等,则为异常形态,还有的蔬菜人为地使用了激素物质会长成畸形。
蔬菜类. 1.中标人每天的供应按采购人提出的品种要求和计划数量进行供应。 2.属季节问题,若出现品种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情况,可与采购人协商调换相应类别的品种(按叶菜、瓜菜等进行分类)。 3.蔬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利用率达到95%。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蔬菜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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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払期限 (1)お客さまがお支払いいただくべき料金の支払義務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日(以下「支払義務発生日」といいます。)に発生いたします。

  •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 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 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 合作机制 1. 双方建立高层会晤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交流会议,负责推进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合作;建立对口联系制度,保证双方的日常联系、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正常进行。对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方案,并各自负责督促和落实。

  • 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嘉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其他补充说明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投标人:(全称、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供应商名称(盖章)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日期: 供应商名称(盖章)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日期: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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