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 use cookies on our site to analyze traffic, enhance your experience, and provide you with tailored content.

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our privacy policy.

Common use of 行政处罚情况 Clause in Contracts

行政处罚情况.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8 年 7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年 9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4、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募集说明书

行政处罚情况.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8 年 7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根据锦兴能源提供的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及说明并经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自 2019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年 9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锦兴能源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合计 24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五:行政处罚”。 其中,针对上述第 1 项行政处罚,2021 年 11 月 16 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3、 2021 ” 针对上述第 2-5 项行政处罚,2021 2 10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26 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吕梁监察分局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第 6-8 项行政处罚,2022 年 5 月 16 日,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该公司已依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 针对上述第 9 项行政处罚,2021 年 12 月 22 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 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自 2019 年 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日,该公司能够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未接到有关其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报告,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单位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 针对上述第 10 项行政处罚,2022 年 5 月 16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五处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该公司已依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第 11 项行政处罚,2021 年 11 月 25 日,吕梁市能源局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该单位已按时缴纳了罚款并及时整改了问题,且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该单位上述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 针对上述第 12 项行政处罚,2022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兴县税务局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该公司已依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4、 2021 ” 针对上述第 13 项行政处罚,2021 年 12 月 24 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载明:“锦兴能源的上述违法行为是因为防护措施不到位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轻微,未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锦兴能源就上述违法行为已按照本局要求完成整改。”该项行政处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的规定作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锦兴能源上述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涉及“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第 14-15 项行政处罚,2021 年 11 月 16 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出具的《证明》载明,“该公司因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已全部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至本证明开具日,该公司受到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特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特大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第 16-18 项行政处罚,2022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27 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该公司已依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完成 罚款缴纳及整改,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第 19-23 项行政处罚,2021 4 12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28 日,兴县自然资源局出具 《证明》载明:“2020 年至今,锦兴能源因未及时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锦兴能源的违法占地予以处罚,锦兴能源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报批,给村集体及老百姓的土地补偿已足额到位,未损害老百姓利益。截至目前锦兴能源的违反占地行为未造成较大的土地毁坏或污染,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上述第 24 项行政处罚,2022 年 7 月 18 日,吕梁市统计局出具《证明》载明:“该公司已依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不属于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法律意见书

行政处罚情况.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8 年 7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海关企业进出信用信息公示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因光明田中在 2016 年 9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29 日变更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后未及时向海关进行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蓉关审(综)当违字[2017]0085 号),决定对光明田中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说明,光明田中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于 2017 年 5 月补充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问题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答复:“如被处罚主体为上市公司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上市公司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视为上市公司存在相关情形。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鉴于光明田中系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4 月收购为控股子公司,光明田中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系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本所认为,光明田中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监局、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业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税务局、海关、派出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建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等部门/ 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天眼查(xxx.xxxxxxxxxx.xx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index.html)、国家税务总 局(xxxx://xx.xxxxxxxx.xxx.xx/)、生态环境部(xxxx://xxx.xxx.xxx.xx/)、海 关 总 署 ( xxxx://xxx.xxxxxxx.xxx.xx/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xxxxx://xxx.xxxx.xxx.xx/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xxxx://xxx.xx.xxx.xx/10462/zfxxgkzn/zfxxgk_xxgkzn.shtml)、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xxxx://xx.xxxxxxx.xxx.xx/govInfo/)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4、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法律意见书

行政处罚情况.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9 年 12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作出《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 [2019]0459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皖仪科技委托上海丹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12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6 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其中,第 1 项申报品名为不锈钢管,申报商品编号 73065000.00(关税率 13%),申报总价 FOB24476美元,报关单号为 224420181001090816。经海关查验及审核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应为不锈钢丝,商品编号应为 72230000.00(关税率 16%),与申报不符。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 173,395 元,应纳税款共计人 民币 59,925.31 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6,034.14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皖仪科技作出罚款人民币 4,800 元的行政处罚。 0000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年 9 0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0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庐州海关出具编号为[2020]031 的《企 业资信证明》,确认:皖仪科技目前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2021 日至 2020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21 日期间,皖仪科技存在一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该记录尚不足以影响该企业在海关的信用等级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3 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皖仪科技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沪浦机关缉违字 [2019]0459 号《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庐州海关已出具《企业资信证明》,确认该行为不会影响皖仪科技的信用评级;该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故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 根据皖仪科技及其子公司出具的声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皖仪科技及其子公司没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4、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法律意见书

行政处罚情况.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根据江苏恒义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核查,报告期内,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有 2 项,具体情况如下1、 2018 ) 恒义轻合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23 年 7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17 日,溧阳市昆仑街道办事处向恒义轻合金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溧昆罚决字〔2023〕40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恒义轻合金一号、二号铝棒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99 条的规定,溧阳市昆仑街道办事处决定给予恒义轻 合金罚款 31,00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恒义轻合金提供的缴款凭证,恒义轻合金已按时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99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4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3 月 12 日,根据江苏省溧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管理局的确认,就上述行政处罚,恒义轻合金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并已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该等行政处罚为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该等行政处罚的金额未达到较大数额以上且无严重情节,该等行政处罚相对轻微。除上述情况外,恒义轻合金自设立之日(2021 年 5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2 日,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处罚2019 年 9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恒义轻合金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金额幅度内属于较低金额,相关处罚依据及行政执法文书均未认定恒义轻合金的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 恒义惠州分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2023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9 日,博罗县石湾镇人民政府向恒义惠州分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惠石湾罚罚字〔2023〕249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恒义惠州分公司存在将工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到生活垃圾投放点的违法行为,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为 15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 102 条的规定,并由于恒义惠州分公司的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博 罗县石湾镇人民政府决定给予恒义惠州分公司罚款 7,00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恒义惠州分公司提供的缴款凭证,恒义惠州分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102 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 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恒义惠州分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金额幅度内属于较低金额,相关处罚依据及行政执法文书均未认定恒义惠州分公司的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4、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法律意见书

行政处罚情况.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8 根据江苏恒义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核查,2023 7 11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1 日至 2023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12 月 31 日期间,江苏恒义全资子公司宁德恒义新增受到 1 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23 9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12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日,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向宁德恒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应急罚〔2023〕30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宁德恒义存在未如实记录 2023 年以来 8 名新进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97 条的规定,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宁德恒义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97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 年 5 月 16 日,经本所律师对宁德市应急管理局的访谈确认,就上述行政处罚,宁德恒义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并已纠 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宁德恒义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该等行政处罚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日至今,宁德恒义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及本所律师对宁德市应急管理局的访谈确认,本所认为,宁德恒义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金额幅度内属于较低金额,相关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及主管部门的访谈确认均未认定宁德恒义的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宁德恒义的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4、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行政处罚情况.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8 年 7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年 9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 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4、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 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股票发行说明书

行政处罚情况.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8 年 10 月 16 日,因驻马店分公司 2018 年 7 月“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对驻马店分公司处以 50 元罚款。经核查,驻马店分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6 日缴足罚款。 2018 年 12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前述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且金额较小,驻马店分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驻马店分公司所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 2019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2 月 25 日,因成都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白江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青白江税一税简罚[2019]921-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924 号),对成都分公司处以罚款合计 200 元。 2019 年 9 3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6 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白江区税务局大弯税务所出具《证明》,认为前述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且金额较小,成都分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成都分公司所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除上述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4、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行政处罚情况.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8 年 7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年 9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0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4、 2021 16 日,发行人收到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编号为(中炬)应急现决[2019]17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在中山翠亨新区万科中天西湾汇工地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名员工受伤,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处理决定,要求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核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020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22 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编号为(中炬)应急复查[2020]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认定发行人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相关情况已整改; 2020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22 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编号为(中炬)应急复查[2020]6 号 《整改复查意见书》,认定发行人“事故隐患已排除,经审核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现场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发行人的上述《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不构成行政处罚事项;同时,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上述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鉴于上述事故发生于客户项目工地的施工现场,不属于发行人的生产区域,涉及的整改仅限于该施工现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根据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检索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息目录之“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公示信息(xxxx://xxx.xxxx.xxx.xx/pub/zjhpublic/)、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 管 措 施 网 ( xxxx://xxx.xxx.xxx.xx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监 管 措 施 网 (xxxx://xxx.xxxx.xx/disclosure/supervision/dynamic/)、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管信息公开网站(xxxx://xxx.xxxx.xxx.xx/disclosure/supervise.html)、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公众服务平台(xxxx://000.00.000.000/xxxxxx/)、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xxxx://xxx.xxx.xxx.xx/ )、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SearchResult.shtml)等网站公开信息,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