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8 年 7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年 9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4、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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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说明书
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8 年 7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报告期内,寰宇青岛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9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28 日,寰宇青岛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申 报单价为 113,981.25 美元,申报总货值为 34,194,375 美元。寰宇青岛自查发 现该项货物价格申报有误,主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申请将单价更改为 11,375 美元,总价更改为 3,412,500 美元。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4、 2021 年 4 1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日,寰宇青岛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黄关综简违字〔2020〕 0136 号”《当场处罚决定书》,被处以罚款 500 元整。经本所律师核查,寰宇青岛该项违法行为系其自查后主动报告,并已及时缴纳了罚款,整改态度较好,且被处罚款的金额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罚款幅度,属于减轻处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不会对寰宇青岛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进行外部检索核查,寰宇青岛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工商、税务、社保及公积金、土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外汇管理等的要求,不存在其他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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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江丰马来西亚 延 期 缴纳 员工 公积 金( 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2021.03 罚款65马来 西亚林吉特 2 北京江丰 未按期申报环保税 2021.06 罚款200元人 民币 3 贵钛材料 贵钛材料在纳入江丰电子合并报表范围 前存在以下违法情况:未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 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2021.08 罚款20,000 元人民币 注:林吉特为马来西亚当地流通货币。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00 元人民币约合 66.212 林吉特。 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完毕并缴纳罚款,均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 2018 年 7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年 9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 关于江丰马来西亚所受处罚:根据陈及梁律师楼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6 日及 2022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15 日出具的《DUE DILIGENCE LETTER in respect of: Konfoong Materials International (M) Sdn Bhd (Company No. 201501034149[1159469-W])》,江丰马来西亚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江丰马来西亚受处罚事由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江丰马来西亚所受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4、 2021 (2) 关于北京江丰所受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官网信息,北京江丰因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形成逾期申报,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的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处罚依据及实际罚款金额,北京江丰受处罚事由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所述情节 严重的事项,且北京江丰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均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故北京江丰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3) 关于贵钛材料所受处罚:贵钛材料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时(2019 年 4 6 月)尚不属于发行人参股公司或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0 日起,江丰电子已不再将贵钛材料纳入合并范围。报告期内,贵钛材料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均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且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故贵钛材料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因生产经营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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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9 年 12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作出《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 [2019]0459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皖仪科技委托上海丹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12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6 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其中,第 1 项申报品名为不锈钢管,申报商品编号 73065000.00(关税率 13%),申报总价 FOB24476美元,报关单号为 224420181001090816。经海关查验及审核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应为不锈钢丝,商品编号应为 72230000.00(关税率 16%),与申报不符。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 173,395 元,应纳税款共计人 民币 59,925.31 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6,034.14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皖仪科技作出罚款人民币 4,800 元的行政处罚。 0000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年 9 0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0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庐州海关出具编号为[2020]031 的《企 业资信证明》,确认:皖仪科技目前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2021 日至 2020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21 日期间,皖仪科技存在一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该记录尚不足以影响该企业在海关的信用等级。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3 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皖仪科技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沪浦机关缉违字 [2019]0459 号《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庐州海关已出具《企业资信证明》,确认该行为不会影响皖仪科技的信用评级;该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故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 根据皖仪科技及其子公司出具的声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皖仪科技及其子公司没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4、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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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 2018 年 10 月 16 日,因驻马店分公司 2018 年 7 月“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对驻马店分公司处以 50 元罚款。经核查,驻马店分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6 日缴足罚款。 2018 年 12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前述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且金额较小,驻马店分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驻马店分公司所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 2019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2 月 25 日,因成都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白江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青白江税一税简罚[2019]921-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924 号),对成都分公司处以罚款合计 200 元。 2019 年 9 3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6 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白江区税务局大弯税务所出具《证明》,认为前述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且金额较小,成都分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成都分公司所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除上述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4、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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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江丰马来西亚 延 期 缴纳 员工 公积 金( 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2021.03 罚款65马来 西亚林吉特 2 北京江丰 未按期申报环保税 2021.06 罚款200元人 民币 3 贵钛材料 贵钛材料在纳入江丰电子合并报表范围 前存在以下违法情况:未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2021.08 罚款20,000 元人民币 注:林吉特为马来西亚当地流通货币。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00 元人民币约合 66.212 林吉特。 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均已整改完毕并缴纳罚款,均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 2018 年 7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年 9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 关于江丰马来西亚所受处罚:根据陈及梁律师楼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6 日及 2022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15 日出具的《DUE DILIGENCE LETTER in respect of: Konfoong Materials International (M) Sdn Bhd (Company No. 201501034149[1159469-W])》,江丰马来西亚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江丰马来西亚受处罚事由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江丰马来西亚所受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4、 2021 (2) 关于北京江丰所受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官网信息,北京江丰因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形成逾期申报,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的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处罚依据及实际罚款金额,北京江丰受处罚事由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所述情节 严重的事项,且北京江丰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均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故北京江丰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3) 关于贵钛材料所受处罚:贵钛材料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时(2019 年 4 6 月)尚不属于发行人参股公司或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0 日起,江丰电子已不再将贵钛材料纳入合并范围。报告期内,贵钛材料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均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且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故贵钛材料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因生产经营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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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