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义务 样本条款

补偿义务. 承诺年度期满后,如果赛莱克斯在承诺年度累计实现的承诺净利润高于或等于承诺净利润合计数的 95%,则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无需进行补偿;如果赛莱克斯在承诺年度累计实现的承诺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 95%,则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股票补偿,支付股票补偿的公式为: 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合计需补偿的股票数量=(1-赛莱克斯在承诺年度累计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承诺净利润合计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发行的股票总数 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需补偿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全部股票总数的 30%。 如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配的,现金分配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应补偿股份数。 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之间按照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瑞通芯源的股权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股份数。 如发生上述应回购股份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莱克斯在承诺年度内累计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计算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累计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合计数的情况以及应补偿股份数量。 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其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该等补偿的股份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北京集成 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 2 个月内将应补偿股份无偿划转给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上市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补偿义务. 当触发本协议第 13.2.1 项乙方退出情形中(1)~(4)条所描述的退出情形时,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项,补偿金额按 PPP 项目合同执行。
补偿义务. 2.1 双方同意,标的公司承诺业绩的承诺期间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
补偿义务. 双方同意,如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中材股份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则中材股份将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向中材科技补偿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以下简称“净利润差额”)。净利润差额的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差额=(承诺净利润数-实际净利润数) 中材科技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双方同意以专项审核报告作为确定净利润差额的依据。 如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已达到或超过中材股份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则中材股份无需向中材科技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 在承诺期间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威宇医疗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的 90%,则补偿义务人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补偿义务. 4.1 各方同意,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中的任一会计年度内未能达到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承诺业绩指标,业绩承诺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但尽管有前述约定,各方同意,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实现的实际利润超过第2条规定的当年承诺利润,则超过部分可抵补业绩承诺期第二年或第三年的部分承诺利润;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二年实现的实际利润超过第2条规定的当年承诺利润,则超过部分可抵补业绩承诺期第三年的部分承诺利润,业绩承诺人无需就该等会计年度已按本条约定予以抵补的部分承诺利润进行补偿;为免疑义,在任何情况下,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实际利润如有超过当年承诺利润,该等超过部分均不得抵补前一会计年度的承诺利润,业绩承诺人需就前一会计年度未能满足的承诺利润数额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 (1)如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中材股份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则中材股份将按照《利润补偿协议》中“利润补偿方式”中约定的方式向中材科技补偿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以下简称“净利润差额”)。净利润差额的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差额=(承诺净利润数-实际净利润数)
补偿义务. 双方同意,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该年度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若业绩承诺期内乙方发生补偿义务,乙方应优先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即上市公司无偿回购股份),当期应当补偿股份的计算方式为: 当期应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 1 股的剩余部分应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予以补偿;若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取值; 如果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上款公式计算的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乙方所获现金分配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当期返还现金红利金额=当期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各方同意,股份补偿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补偿,计算公式为: 当期现金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股份对价(已补偿的股份对价为累计已补偿股份数量与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之乘积)。
补偿义务. 如果标的资产在盈利承诺期内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实际净利润数总额未达到前款承诺的预测净利润数总额,则北京晋商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鉴于上市公司仅从北京晋商处购买圣泰生物 36.36%股权,因此北京晋商仅承担圣泰生物 36.36%股权所对应的补偿责任,不承担剩余圣泰生物 63.64%股权所产生的补偿责任。 若标的资产在盈利承诺期内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实际净利润数总额大于或等于前款承诺的预测净利润数总额,则北京晋商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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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甲方义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礼物,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本人或其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提供的各种方便。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包括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本合同约定有关的业务活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政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若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谋取自身的不正当利益,从事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以终止其行为;若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纪或违规的,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乙方监察部门举报。乙方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时,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 契約締結 施工計画作成期間 準備工期間 本工事施工期間 後片付け期間

  •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编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计划和有关费用预算等,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乙方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出修改和变更建议。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接物业时,对物业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确认工作;对所有图、档、卡、册等资料应做好管理和建档工作。

  • 契約締結日 令和元年6月20日

  • 合同内容 1.1 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

  • 业务规则 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