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义务 样本条款

补偿义务. 承诺年度期满后,如果莱克斯在承诺年度累计实现的承诺净利润高于或等于承诺净利润合计数的 95%,则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无需进行补偿;如果莱克斯在承诺年度累计实现的承诺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 95%,则北 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股票补偿,支付股票补偿的公式为: 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合计需补偿的股票数量=(1-莱克斯在承诺年度累计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承诺净利润合计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发行的股票总数 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需补偿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全部股票总数的 30%。 如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配的,现金分配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应补偿股份数。 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之间按照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瑞通芯源的股权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股份数。 如发生上述应回购股份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和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均同意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莱克斯在承诺年度内累计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计算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累计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合计数的情况以及应补偿股份数量。 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其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该等补偿的股份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北京集成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北京集成 电路投资中心、徐兴慧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 2 个月内将应补偿股份无偿划转给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上市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补偿义务. 双方同意,如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中材股份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则中材股份将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向中材科技补偿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以下简称“净利润差额”)。净利润差额的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差额=(承诺净利润数-实际净利润数) 中材科技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双方同意以专项审核报告作为确定净利润差额的依据。 如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已达到或超过中材股份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则中材股份无需向中材科技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 4.1 各方同意,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中的任一会计年度内未能达到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承诺业绩指标,业绩承诺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但尽管有前述约定,各方同意,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实现的实际利润超过第2条规定的当年承诺利润,则超过部分可抵补业绩承诺期第二年或第三年的部分承诺利润;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二年实现的实际利润超过第2条规定的当年承诺利润,则超过部分可抵补业绩承诺期第三年的部分承诺利润,业绩承诺人无需就该等会计年度已按本条约定予以抵补的部分承诺利润进行补偿;为免疑义,在任何情况下,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实际利润如有超过当年承诺利润,该等超过部分均不得抵补前一会计年度的承诺利润,业绩承诺人需就前一会计年度未能满足的承诺利润数额进行补偿。 4.2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人按照本协议4.1条对甲方进行的补偿应为逐年补偿,具体补偿安排见本协议第5条、第6条)。但业绩承诺人中任一方为履行本协议 4.1条补偿义务所累计用于补偿的现金数额以及用于补偿的股份价值(股份数量×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总和不得超过其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补偿实施日,如业绩承诺人持有的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份数量因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导致调整变化,则本条约定的业绩承诺人累计补偿金额的上限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 4.3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期满后,若业绩承诺期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超过三年累计的承诺净利润之和的,则甲方将超额部分的50%奖励给业绩承诺期满时还继续在标的公司留任的业绩承诺人(包括杭州环博届时的工商登记股东),奖励支付方式为奖励金额的50%自业绩承诺期满后半年内支付完毕,其余50%自标的公司截至承诺期满经审计的应收工程款项总额(包括应收账款、工程结算、长期应收款)的回款比例达到70%以上后半年内支付完毕。在标的公司满足前述业绩奖励条件的情况下,标的公司董事会中业绩承诺人提名的董事有权向标的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业绩奖励安排方案的议案,并要求召开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甲方同意并承诺将促成其向标的公司提名的董事召开及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同意该等业绩奖励安排方案。
补偿义务. 2.1 双方同意,标的公司承诺业绩的承诺期间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 2.2 达孜创投同意并承诺,标的公司 2015 年度-2017 年度应予实现的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600 万元、18,720 万元和 22,464 万元。 2.3 在承诺期间内,若标的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小于当期承诺净利润,则达孜创投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2.4 在本次交易承诺期间内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甲方应聘请、且经达孜创投认可的(达孜创投应依法行使该等认可权,不得无故滥用)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朗依制药于该会计年度的完成的实际净利润。
补偿义务. 双方同意,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该年度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若业绩承诺期内乙方发生补偿义务,乙方应优先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即上市公司无偿回购股份),当期应当补偿股份的计算方式为: 当期应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 1 股的剩余部分应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予以补偿;若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取值; 如果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上款公式计算的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乙方所获现金分配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当期返还现金红利金额=当期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各方同意,股份补偿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补偿,计算公式为: 当期现金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股份对价(已补偿的股份对价为累计已补偿股份数量与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之乘积)。
补偿义务. 在承诺期间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威宇医疗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的 90%,则补偿义务人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补偿义务. 当触发本协议第 13.2.1 项乙方退出情形中(1)~
补偿义务. 如果标的资产在盈利承诺期内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实际净利润数总额未达到前款承诺的预测净利润数总额,则北京晋商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鉴于上市公司仅从北京晋商处购买圣泰生物 36.36%股权,因此北京晋商仅承担圣泰生物 36.36%股权所对应的补偿责任,不承担剩余圣泰生物 63.64%股权所产生的补偿责任。 若标的资产在盈利承诺期内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实际净利润数总额大于或等于前款承诺的预测净利润数总额,则北京晋商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 如连硕科技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不满足上述承诺,则杨娅等 8 名股东将以股权或现金方式向本公司补偿净利润差额。具体补偿办法详见本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之“
补偿义务. 2.2.1 双方同意,如果汕头金石单体或粉针剂公司在任一承诺年度内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2.2.2 若汕头金石单体及粉针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总额大于或等于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总额,则乙方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