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動權利金 样本条款

變動權利金. (1) 每年應依乙方營運本計畫所產生之營業總收入,按乙方所提出之權利金標單支付比例(如下表)以累進級距方式計算變動權利金繳納予甲方。
變動權利金. 於開始營運後,乙方應於次年 8 月 30 日前繳付前一年度之變動權利金;契約期間最末年度之變動權利金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或提前終止後三個月內繳付甲方。
變動權利金. (1) 每年依民間機構營運本案所產生之營業總收入,按民間機構所提出之權利金報價單(詳申請頇知附件 6)以累進級距方式計算變動權利金繳 納予執行機關。(申請人所填百分比低於本案訂定之變動權利金百分比,視為不合格申請人) (2) 以 1 年為 1 期計收 1 次,由民間機構於每年度終了後翌年 6 月 30 日前,依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所列之營業總收入,按民間機構於投資執行計畫書承諾之百分比以累進級距方式核算前一年度應繳納之變動權利金,並將金額明細主動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於收到民間機構前述金額明細並完成審核後,寄發繳款通知單,民間機構應於收到繳款通知單 20 日內繳納。 (3) 契約屆滿、終止時,民間機構仍應依變動權利金繳交之相關規定,於契約屆滿、終止後 90 日內檢附最後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並核算應繳交之變動權利金,併同上揭財務報表主動送執行機關審核,執行機關於審核完成後,寄發繳款通知單,民間機構應於收到繳款通知單 20 日內繳納。
變動權利金. 自營運開始日貣至契約屆滿時止,按下列標準計收公共建設與附屬事業之變動權利金(不含稅):
變動權利金. 1. 以乙方每年實際營業收入之○.○%(實際按優勝廠商權利金標單之報價金額填入)計收。 2. 進入全區營運期後,倘乙方當年度營業收入低於新台幣 6.8 億元,則以新台幣 6.8 億元為當年度營業收入之○.○%(實際按優勝廠商權利金標單之報價金額填入)計算變動權利金。 3. 進入全區營運期後,倘乙方當年度營業收入為新台幣 6.8 億元至新台幣
變動權利金. (1) 於本案營運期間內,乙方應依當年度實際營業收入乘以附件六權利金報價單所載每年固定比例,計算實際 應繳付之金額(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四捨五入)予甲方。 (2) 依前目規定計算得出之變動權利金,如低於附件六權利金報價單中當年度變動權利金之 80%時,應依附件六權利金報價單所載當年度變動權利金之 80%,計算應繳付金額(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四捨五入)。 (3) 乙方提前一部營運時,應依當年度實際營業收入按附件六權利金報價單所載每年固定比例,計算實際應繳付之金額(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四捨五入)予甲方。提前一部營運期間,不適用前目規定。 (4) 本契約所稱之「營業收入」,係指會計年度內,乙方依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應計基礎下計算營運本案(含本業及附屬設施、附屬事業)所得之稅前全部收入(包含自行經營及委託經營之業務收入、及出租之租金收入),但不包括乙方處分其資產之利得及利息收入。 (5) 如因本契約約定而延長許可年限,致超過附件六權利金報價單所載最後 1 年者,其超過年度實際應繳付之變動權利金以該年度實際營業收入乘以附件六權利金報價單所載每年固定比例計收。惟依前述方式計算得出之變動權利金,如低於附件六權利金報價單中最後 1 年之變動權利金調漲 2%之金額時,取其高者計收。 (6) 於本案許可年限,如經甲方依本契約第 6.6.2 條約定書面同意展延興建期間致本案延後營運時,展延期間不計收變動權利金且不適用本契約第 10.2.2 條第 2款第(2)目規定。 (7) 如當年度營運期間不滿 1 年者,按營運期間日數之比例計算當年度變動權利金金額。 (8) 於年度終了後,如乙方當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所載之實際營業收入,超過附件六權利金報價單中當年度預估營業收入之 130%以上時,應依下列加收級距對應之加收百分比計算累進之超額權 利金(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四捨五入)予甲方。
變動權利金. 採級距式計收,X 值不得小於0.5,年度營收2.5億以下,每年稅前總營收金額×(1+X)%;年度營收 2.5-3.5億,每年稅前總營收金額× (2+X)%、年度營收 3.5億以上,每年稅前總營收金額× (3+X)%,以經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為準。得標人應於簽約日起 2年內開始營運,且營運日起第1年免計變動權利金。若得標人未於2年內開始營運者,簽約後滿3年次日起至實際開始營運日期間之變動權利金以簽約時得標人提出之 營運計畫書所載變動權利金金額計收。
變動權利金. 除定額權利金外,乙方應於營運期間,至少應按當年度稅前營業收入之 2%比例,於次年 4 月底前增加繳付變動權利金。
變動權利金. (1) 每年應依乙方經營本契約所有事業所產生之總營業收入之百分比計算變動權利金繳納予甲方。(依乙方所提出之權利金標單中變動權利金支付比例填入) (2) 於本計畫營運期間,乙方應按該年度依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採應計基礎下計算本計畫之業務經營所得,計算營業收入。 (3) 應自正式營運開始日起算,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按其年度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營業收入總額計算報甲方,並經甲方審核後依申請人承諾比例核計變動權利金後,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繳付。 (4) 當年度委託營運期間不滿一年者,其變動權利金之計算,應將其總營業收入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總營業收入,依規定比率計算全年度營運變動權利金,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變動權利金。委託營運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5) 委託營運之最後一年變動權利金應於結束營運後 20 日內完成繳納。
變動權利金. 乙方依約如需繳納變動權利金者,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繳付予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