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与业绩奖励 样本条款

业绩承诺与业绩奖励. 7.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应保持巴安水务业绩的稳定性,并承诺巴安水务股份转让完成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其余处同)不低于 2,000 万元,其后两个会计年度(2022 年-2023 年)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和 9,000 万元;三年累计总净利润目标为不低于 1.6 亿元。巴安水务在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际净利润未完成或三年累计净利润未完成承诺净利润的,甲方需按如下条款向乙方进行补偿: 7.1.1 如巴安水务在三年承诺期间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当年业绩承诺目标,则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足。甲方应于每年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司如下: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可以为负,为负后即为增加补偿金额总数))×乙方在该承诺期当期期末(即当年度的 12 月 31 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乙方持股比例低于 30%时按 30%计算);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巴安水务在 2022 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 5,000 万元但不低于 4,500 万元,则乙方同意豁免甲方 2022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 7.1.2 如巴安水务净利润三年累计总和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三年累计净利润目标 1.6 亿元,则三年实际累积业绩与累计净利润目标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对乙方予以补足。累积目标未完成补偿金额=(2021-2023 年累积承诺净利润 -2021-2023 年累积实现净利润)×乙方在承诺期期末(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乙方持股比例低于 30%时按 30%计算)。 7.2 本协议 7.5 条提及的股份质押同时作为业绩承诺履约保证,如甲方及经营团队未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则实际业绩与业绩承诺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甲方优先以现金进行补足,如甲方在《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不能全部支付补偿金额,则乙方在有权在《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后对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置以补足补偿金额。若高于 1.6 亿元的,双方可依相关约定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具体如下: 7.2.1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0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1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当年承诺的净利润,下同)的 5%。 7.2.2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1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2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10%。 7.2.3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20%,且不超过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 140%,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15%。 7.2.4 如巴安水务完成 7.1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140%及以上,则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奖励为超额部分的 20%。 7.3 巴安水务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剔除因实施 7.2 条管理层业绩奖励金额的当期费用影响。 7.4 乙方承诺,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期间,不再新增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不再通过新增对任何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控制。同时,乙方对现有同业竞争业务的消除作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承诺。乙方尽力在山东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提供相应支持,使得巴安水务在混改后取得长足的发展。 7.5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持有的部分股巴安水务股份质押给乙方,作为履行前述业绩承诺义务的担保,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但不应少于 2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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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在承接物业时,对物业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确认工作;对所有图、档、卡、册等资料应做好管理和建档工作。 2、 在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委派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编制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合同文件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费用预算,报送甲方审定。 4、 保证从事本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做好从业人员有关政治素养方面的审核。如需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变更在岗人员要求后及时作出调整。 5、 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和场地;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应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不得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6、 对有违反或影响本合同执行,包括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乙方应及时整改。 7、 协助甲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节能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节能管理专业培训,加大节能管理力度,完成甲方下达的物业公共部位年度节能指标。 8、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工作,对从事本物业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操作培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要求。根据甲方要求,采取详细的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甲方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9、 按要求组织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向甲方通报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稳步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0、 自费投保物业公众责任险。 11、 乙方应在年底前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年度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服务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新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房屋、物料、设备、工具、档案和图纸资料,并填写移交清单,由双方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物业移交确认书。

  •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审定乙方编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计划和有关费用预算等,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乙方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出修改和变更建议。 2、 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便于乙方开展工作。 3、 制定、审议、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审核涉及本物业公共部位固定资产配置、绿化和设备改造等事项,并根据批准的方案委托乙方实施。 4、 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要求乙方整改落实。 5、 为乙方的管理服务提供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用房、设备工具库房(包含合同文件规定应由甲方提供的相关工具、物料)、员工更衣及休息场所等,以及甲方掌握的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需的图、档、卡、册等资料。 6、 对乙方的节能工作进行指导,下达有关物业年度节能指标,督促乙方加大节能管理力度,提高用能设施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 7、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指导、协调乙方妥善处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控烟、爱国卫生等工作。 8、 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与乙方沟通协调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宜,组织实施第三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测评,配合乙方提升本物业的服务质量。 9、 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 风险级别 低风险产品 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极低,且净值波动率极低的产品。

  •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記載要領 実施状況」は、第26条第2項から同条第11項まで、第26条の2及び第26条の3に規定した事項について、第26条第1項に基づき提出した確認書類で示された遵守の方法の実施状況をチェックするものであり、「実施」、「未実施」又は「該当なし」のいずれか一つを記載すること。「未実施」又は「該当なし」と記載した項目については、別葉にて理由も報告するこ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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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疾病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