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费的支付 样本条款

设计费的支付. (1) 施工图设计完成且审图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 80%; (2) 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付清。
设计费的支付. 6.5.1 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履约担保及请款材料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定价的15%作为定金,计 人民币 万元。 6.5.2 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方案设计成果和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并通过技术审查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材料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设计费暂定价的15%。 6.5.3 设计人交付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材料后15天内,发包人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调整设计费,发包人支付调整后设计费的45%。 6.5.4 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设计人提交请款材料后15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调整后设计费的15%。 6.5.5 设计人交付全部竣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发包人审核,且已办理设计合同结算,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材料后15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至本合同设计费结算总价的95%。 6.5.6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材料后结清设计费。 6.5.7 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设计人收款时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设计人自理。 6.5.8 发包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 6.5.9 必要性的专项设计单位由设计人推荐,报发包人批准后承担设计任务,相应费用由设计人支付。 6.5.10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设计费的分配由其自行决定,与发包人无关。
设计费的支付. 付费次序 比例(%) 付费金额 (人民币)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设计费的支付. 完成初步设计且通过审查后支付设计费的 20%;施工图交付且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支付设计费的 40%(可按照完成的设计工程量分段预支付);工程竣工完成后支付设计费的 10%;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剩余设计费。
设计费的支付. (1) 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经甲方和甲方委托的设计院审定确认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乙方合同设计费总价的 20%: (2) 乙方提交施工设计文件并经甲方和甲方委托的设计院审定确认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乙方合同设计费总价的 30%: (3) 乙方提交竣工图文件并经甲方和甲方委托的设计院审定确认件,甲方冲抵设计费预付款,支付给乙方合同设计费总价的 35%: (4) 乙方提交甲方签署的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五份,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设计费总价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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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供应商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天内。 采购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供应商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采购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正,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采购人应在七日内对供应商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国家强制性规范、 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特别声明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并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谈判费用 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