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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的支付 样本条款

设计费的支付. 6.5.1 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履约担保及请款材料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定价的15%作为定金,计 人民币 万元。 6.5.2 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方案设计成果和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并通过技术审查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材料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设计费暂定价的15%。 6.5.3 设计人交付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材料后15天内,发包人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调整设计费,发包人支付调整后设计费的45%。 6.5.4 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设计人提交请款材料后15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调整后设计费的15%。 6.5.5 设计人交付全部竣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发包人审核,且已办理设计合同结算,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材料后15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至本合同设计费结算总价的95%。 6.5.6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材料后结清设计费。 6.5.7 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设计人收款时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设计人自理。 6.5.8 发包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 6.5.9 必要性的专项设计单位由设计人推荐,报发包人批准后承担设计任务,相应费用由设计人支付。 6.5.10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设计费的分配由其自行决定,与发包人无关。
设计费的支付. 付费次序 比例(%) 付费金额 (人民币)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设计费的支付. (1) 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经甲方和甲方委托的设计院审定确认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乙方合同设计费总价的 20%: (2) 乙方提交施工设计文件并经甲方和甲方委托的设计院审定确认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乙方合同设计费总价的 30%: (3) 乙方提交竣工图文件并经甲方和甲方委托的设计院审定确认件,甲方冲抵设计费预付款,支付给乙方合同设计费总价的 35%: (4) 乙方提交甲方签署的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五份,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设计费总价的 5%。
设计费的支付. 完成初步设计且通过审查后支付设计费的 20%;施工图交付且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支付设计费的 40%(可按照完成的设计工程量分段预支付);工程竣工完成后支付设计费的 10%;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剩余设计费。
设计费的支付. (1) 施工图设计完成且审图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 80%; (2) 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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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供应商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天内。 采购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供应商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采购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正,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采购人应在七日内对供应商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 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 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 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 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 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 其他设计依据。

  •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特别声明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并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谈判费用 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 風險披露聲明 1 證券交易的風險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2.1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2.2 閣下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2.3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聯交所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2.4 假如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4 提供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4.1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4.2 假如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4.3 此外,假如閣下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閣下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閣下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閣下的授權將會在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4.4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閣下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例如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閣下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4.5 倘若閣下簽署授權書,而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閣下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4.6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閣下毋需使用保證金融資,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5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6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7 在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駿溢環球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