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设计人义务. 47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7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4.1.4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G212仁怀茅台至苍龙段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设计人义务. 7.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
7.2.2 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乙方保证服务质量等与投标文件一致,且不低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若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
7.2.4 设计人按本合同
设计人义务. 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设计人义务. (1) 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 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3) 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 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设计人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2 设计人其他义务:
(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当设计人提交的装修设计等单项工程设计文件通不过相关部门评审的,招标人有权另行委托设计,相关设计费用予以扣除。
(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国家相关设计规范。
(3)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出现重大漏项的,单次造价 10 万(含)至 20 万(不 含)的每次罚款壹万元整,单次造价 20 万(含)至 50 万(不含)的每次罚款贰万元整,单次造价超过 50 万(含)以上每次罚款叁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部分,从设计费尾款中扣除。
(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5)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 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3.1.3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合同约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 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此部分逾期违约金在下阶段设计费支付中直接扣除,设计费不足扣除部分,由设计人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