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原则. 评标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
评分原则. (1) 采用百分制,各评委独立分别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逐项打分,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分,该平均分为投标人的得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 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3) 评标委员会审查产品资质或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符合性时,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交易习惯、采购需求最本质原义等情况,而不应以投标文件中产品名称与招标文件产品名称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标准。
(4) 综合评分最终总分值为投标报价、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得分总和。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5)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总得分进行排序,向采购人推荐得分最高的1至3名中标候选人。
(6)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7) 评标中如遇未考虑到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处理决定。
评分原则. 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评分计算出现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分,该单项评分视为弃权: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最低分的;计分明显不合理的;一个评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其它违反本评标办法,未按规定要求计分的。
评分原则. 评标委员会各位评委依据评分标准及各项权重,就每个进入综合评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统计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推荐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第一备选人。 中标的投标人若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 中标人的确定,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人应在接到签约通知后一周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评分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标的基本依据,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具体评标事项由磋商小组负责,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 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评分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评分原则. (1) 评标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
(2) 评分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百分比亦取 2 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评分原则. (1) 评标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
(2)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分,该单项评分视为弃权:
评分原则. 1. 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所有供应商。
2. 坚持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相关规定,公平评审。
3. 计分过程中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小数点后两位。
4. 评审结束后,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如符合《磋商管理办法》规 定的相关情形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为 2 家。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并编写评审报告。
三、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中加“*”部分属于必须满足项,如不满足视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评分原则. 商务部分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评定唯一的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