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工作准备 样本条款

评审工作准备. 磋商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向磋商小组成员宣布磋商工作规则。磋商小组成员熟悉磋商文件。磋商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磋商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磋商小组还应熟悉如下情况: (1) 听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项目情况的介绍。 (2) 阅读、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相关资料,获取磋商和评审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磋商的目标、采购项目的范围和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 确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内容及磋商和评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审工作准备. 磋商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向磋商小组成员宣布磋商工作纪律。磋商小组成员熟悉磋商文件。磋商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磋商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审工作准备. 磋商前,采购人向磋商小组成员宣布磋商工作规则。磋商小组成员熟悉磋商文件。磋商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磋商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磋商小组还应熟悉如下情况: (1) 听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项目情况的介绍。 (2) 阅读、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相关资料,获取磋商和评审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磋商的目标、采购项目的范围和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 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 确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内容及磋商和评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2.2 对申请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首先对申请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详见“资格评审表(附表一)”。内容审查 按照供应商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及资料,其中有一项不通过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当告知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 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符合性评审表(附表二)”,其中有一项不通过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在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磋商活动中,应当给予每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和报价相同的机会;磋商双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任何信息。对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需要澄清或修正响应文件提供较充分的时间,澄清或修正响应文件逾时不交的,可视同供应商放弃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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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磋商报价 30 分 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计算公式: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价格权值×10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 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業務内容 作業員C 従事時間帯 H H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其他资格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中的其他资格要求

  • 股東大會 本公司在每一年除舉行其他會議外,還應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作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告中指明該大會為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不得遲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十五個月。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有關地區或董事會可能決定的其他地方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