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方法和标准 样本条款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28.1 磋商结束后,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磋商小组决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评审方法和标准. (1) 磋商小组将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 6 章 响应文件格式
评审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响应人所响应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评审方法和标准. 1、资格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副本; 3)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单位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提供2019年1月以来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和纳税证明);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的要求, 根据 “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以下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报价、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质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3、磋商报价的最后确定(第二次报价) 4、综合评分 5、编写评审报告 16 详细评审标准和办法:见附件 17 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无效文件: 1)响应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废标处理; 2)响应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做废标处理; 3)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做废标处理; 其形式有:a.响应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b.响应人干扰市场公平,采取赠送、赠予等方式谋取中标; c.响应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恶意竞标; 4)交货期不确切、不肯定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5)响应人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作废标处理; 6)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盖章的,作废标处理; 7)磋商响应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作废标处理; 8)磋商响应文件不写磋商报价或磋商报价超过控制资金(不含等于控制资金)的,作废标处理; 9)审查不合格的,作废标处理; 10)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作废标处理; 11) 未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1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作废标处理。 18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四章 谈判须知
评审方法和标准. (1)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后报价最低的(指因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后的报价,即评审价)的响应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评审方法和标准. 27.1 磋商结束后,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 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磋商小组决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有效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视为其按上一轮报价作为最后报价)。如在磋商中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除非磋商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 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该供应商不再参与下轮谈判和报价,也不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人。对成交供应商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