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 任 限 制 样本条款

責 任 限 制 a. 有些司法轄區不允許對某些損害作出限制,例如,對下列損害作出限制:(I)附帶或後果損害,(II)因重大缺失或故意行為不當而造成的損害,以及(III)因人身傷害或死亡而造成的損害。相應地,本條的限制及排除可能並不適用於您,而且僅在適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適用。本協議賦予您特定法律權利。您可能亦享有其他因司法轄區而異的權利。如果您是以消費者身份進行交易,您所享有的無法放棄之法定權利(如有)不會受該等條文的影響。
責 任 限 制 a. 某些司法管轄區對某些損害賠償並不允許加以限制,例如限制(I)附帶和隨後損失、
責 任 限 制. 在相關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依據本合約之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及其關係企業與承攬人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直接損害,且 (1) 就非線上服務之產品而言,不得超過客戶就導致該賠償責任之產品所應支付的金額;以及 (2) 就
責 任 限 制. 本公司對於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以下各項而產生或與其有關的任何後果無須負責,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i) 因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獲得授權)使用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及/或取用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及/或網站取得的任何資料或數據所導致﹔ (ii) 因本公司合理控制能力以外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情況,包括任何通訊網絡故障,第三方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作為或不作為,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失常、停頓,或設備、裝置或設施的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導致在提供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傳送與互聯網服務及設施有關或與網站有關的指示或資料或數據時出現的干擾、截取、暫停、延誤、遺失、無法使用、毀損或其他失誤﹔及 (iii) 有關或根據互聯網服務及設施而透過或在任何通訊網絡供應商的系統、設備或工具傳送、登載及/或貯存有關客戶的任何資料及/或數據及/或客戶進行的交易或買賣,除非有關後果是由於本公司,及其董事、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的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致,並限於直接及可合理預期直接及純粹因此產生的損失及損害,或限於有關交易的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責 任 限 制. 在適用法律未禁止的範圍內,無論任何情況,對由於本協議及/或您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所引起的任何人身傷害,或任何附帶、特別、間接或衍生性的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資料或資訊損壞或遺失、未能傳輸或接收任何資料或資訊、業務中斷的損害賠償或任何其他商業損害賠償或損失,無論其基於何種責任理論 (協議、侵權行為或其他),Apple 概不負責,縱使 Apple 已獲知會或知悉可能發生上述損害賠償亦然。 在任何情況下,Apple 就所有損害賠償對您承擔的全部法律責任 (除在涉及人身傷害的情況中根據適用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外) 不得超過五十美元 (US$50.00)。 縱使上述救濟無法達成根本目的,上述責任限制仍將適用。
責 任 限 制. 某些國家並不允許在與消費者簽訂之合約中限制或排除任何結果性、間接或其他損害,而若您為消費者,本條款中的限制或免除條款將不適用於您。
責 任 限 制 a. 即使本協議中包含任何相反規定,在適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於因合約違約、侵權行為(包括疏失)、不法行為、UPS 資料之使用或其他原因,由本協議導致之任何間接、後果、懲罰性、懲戒性、多重、附帶或特別損害、利潤損失、資料或資料使用損失、儲蓄損失、或取得替代貨物的成本,即使 UPS 當事人已被告知發生此等損害之可能性,UPS 當事人概不對您或任何第三方負責。若 UPS 當事人有重大疏失或故意瀆職,或發生人身傷害或死亡,此項責任限制僅於法律許可範圍內適用。除最終用戶權利第 1.7 條和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8.2 條中所闡明之責任限制外,在任何情況下,對於任何損害(直接或其他)或罰款或損失,不論訴訟或索賠形式是否為基於任何類型的合約、侵權行為(包括疏失)、不法行為或其他原因,UPS所有當事人的合計責任均不超過壹仟美元(USD $1,000);您特此放棄對超出此責任的任何損害索賠。 (UTA04072012 版)一次以上不會將 UPS 當事人的合計總賠償額改變至超過壹仟美元(USD $1,000)。
責 任 限 制. 8.1 客戶同意華泰(香港)期貨、華泰(香港)期貨高級職員、董事、僱員、代理人、信息提供者均毋須就任何以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亦毋須負任何責任:
責 任 限 制. 9.1 除如第 9.2 條中之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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