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賠償與責任限制 Clause in Contracts

賠償與責任限制. 11.1 風險承擔 貴客戶確認,電子銀行服務之使用涉及安全、損壞、傳送錯誤及可供性之風險,貴客戶同意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承擔該等風險。 11.2 責任限制 貴客戶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確認並同意,本行及本行的各供應商無須就下列事項對 貴客戶負責: (a) 因電子銀行服務之提供所生之間接、衍生性、特殊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無論是基於合約、侵權(包括過失)、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訴求引起者; (b) 貴客戶遭受或發生因下列情事引起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無論屬直接或間接,亦無論是否得以預見),無論基於合約、侵權(包括過失)、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訴求而引起者: (i) 電子銀行服務不可供用, (ii) 貴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管道、內容或任何安全裝置之登入或使用或者無法登入或使用, (iii) 軟體或安全裝置之安裝、更新 (iv) 本行的系統、安全碼及(或)安全裝置失靈, (v) 系統及(或)內容任何相 關資訊不準確, (vi) 由於用於傳送電子指令之 貴客戶系統或其他設施或電信連接失靈 造成任何未能接收或遲延接收電子指令之情事, (vii) 電子指令內容模糊、不完整或不 準確致生遲延, (viii) 安全裝置、安全碼或電子銀行服務遭未經授權使用、調整或竄改; (ix) 貴客戶系統或其他設施違反安全、遭未經授權使用、損壞或傳送錯誤, (x) 電信 業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第三人供應商或本行的分包商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xi) 本行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權利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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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與責任限制. 11.1 風險承擔 貴客戶確認,電子銀行服務之使用涉及安全、損壞、傳送錯誤及可供性之風險,貴客戶同意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承擔該等風險貴客戶認知與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安全、損壞、傳輸或資料錯誤、遺失、洩漏或延遲以及可用性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與電信基礎設施或服務之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相關之風險)。經由電子銀行服務傳輸之任何資訊均存在遭揭露、更改、攔截、駭客攻擊、篡改、操縱或損壞之風險,並且存在詐欺、丟失或遺失之風險。貴客戶認知上開資訊傳輸予本行時可能有加密或保全。貴客戶同意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承擔該等風險。 11.2 責任限制 貴客戶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確認並同意,本行及本行的各供應商無須就下列事項對 貴客戶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確認並同意,本行及本行的各供應商無須就下 列事項對 貴客戶負責: (a) 因電子銀行服務之提供所生之間接、衍生性、特殊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無論是基於合約、侵權(包括過失)、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訴求引起者; (b) 貴客戶遭受或發生因下列情事引起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無論屬直接或間接,亦無論是否得以預見),無論基於合約、侵權(包括過失)、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訴求而引起者: (i) 電子銀行服務不可供用電子銀行服務無法使用, (ii) 貴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管道、內容或任何安全裝置之登入或使用或者無法登入或使用貴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管道、內容、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之登入或使用或者無法登入或使用, (iii) 軟體或安全裝置之安裝、更新軟體、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之安裝、更新及(或)使用; (iv) 本行的系統、安全碼及(或)安全裝置失靈本行的系統、任何安全碼及(或)安全裝置故障, (v) 系統及(或)內容任何相 關資訊不準確系統及(或)內容任何相關資訊不準確, (vi) 由於用於傳送電子指令之 貴客戶系統或其他設施或電信連接失靈 造成任何未能接收或遲延接收電子指令之情事貴客戶系統、裝置或其他設施或電信連接故障造成任何未能接收或遲延接收電子指令之情事, (vii) 電子指令內容模糊、不完整或不 準確致生遲延電子指令內容模糊、不完整或不準確致生遲延, (viii) 安全裝置、安全碼或電子銀行服務遭未經授權使用、調整或竄改安全裝置、安全碼、包含或與任何安全裝置或安全碼相關之任何設備或電子銀行服務之任何遺失、故障、未經授權的使用、修改或篡改或登入; (ix) 貴客戶及/或貴客戶使用者對生物特徵之任何使用; (x) 本行執行或依據任何電子指令; (xi) 終止、禁用、中止或停用任何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 (xii) 貴客戶系統或其他設施違反安全、遭未經授權使用、損壞或傳送錯誤, (xxiii) 電信 業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第三人供應商或本行的分包商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電信業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第三人供應商或本行的分包商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xixiv) 本行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權利之行使, (xv) 本行依賴提供給本行的資訊行事(包括但不限於與 貴客戶及/或貴客戶使用者基本資訊相關之任何資訊); (xvi) 貴客戶或任何人依賴提供予 貴客戶之任何通訊、資訊或文件行事者, (xvii) 任何收入或商業機會之損失、利潤損失、預期獲利或業務之損失、資料損失、商譽損失或包括軟體等任何設備之價值損失;或 (xviii) 超出本行控制範圍之任何事件或情事,包括任何政府限制、干預或緊急程序或暫停任何相關市場之交易、民事命令、恐怖主義行為或即將發生之恐怖主義行為、自然災害、戰爭或者罷工。 11.3 使用供應商引起之責任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本行可能使用供應商執行電子銀行服務。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若本行於選擇供應商時已盡合理注意,無須就該供應商之任何違約負責。 11.4 賠償 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 貴客戶應賠償本行因下列原因遭他人提出請求、催告、訴訟或程序及(直接或間接)發生或遭受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包括律師費): (a) 貴客戶違反或不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包括未依上述第8.5條規定取得同意,以及違反上述第10及5.6條規定之任何聲明與保證; (b) 任何人對安全碼或安全裝置或包含或與任何安全碼或安全裝置相關之任何裝置遭遺失、故障、未經授權使用、修改、篡改或登入; (c) 貴客戶用於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用途之系統失靈或故障; (d) 由 貴客戶引入、為允許未經授權之登入而設計之任何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破壞性或損壞性編碼、媒介、程式或巨集指令或其他軟體程序或硬體組件,其影響或造成本電子銀行服務及(或)本行的硬體、軟體及(或)其他自動系統故障或失靈; (e) 貴客戶向本行提供之任何資訊或文件,於向本行提供時或其他時期,經證明於任何重大方面為不準確、不正確、不完整、過時或具誤導性等; (f) 本行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權利之行使; (g) 本行根據或依賴電子指令行事; (h) 貴客戶使用或未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或 (i) 貴客戶所提供之電子指令或貴客戶藉由其他方式所提供之內容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第三方權利,包括智慧財產權。 但如本行有詐欺、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不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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