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股權計劃 样本条款

購股權計劃. 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採納創業板購股權計劃。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並無根據創業板購股權計劃授出購股權。就介紹上市及為遵守主板上市規則規定,本集團將採納建議購股權計劃以取代創業板購股權計劃,唯須經股東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二月即將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上批准。建議購股權計劃的主要條款概要載於本文件附錄五。 本公司的所有香港僱員均加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已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註冊。 就有關社會保障福利,本集團僱員參與僱員社會保障計劃,即醫療(包括產科保障)、住房、失業保障及退休(統稱「社會保險基金」)。該等社會保險基金乃由福州政府當局及上海政府當局營辦及管理。除該等社會保險基金所提供的福利外,本集團並無對僱員負上其他重大承擔。本集團須按照僱員薪金總額的百分比向該等社會保險基金作出供款。
購股權計劃. 本公司已採納購股權計劃,其主要條款概述於本招股章程附錄 五「法定及一般資 料」一節「購股權計劃」一段。
購股權計劃. 香港聯交所已向新保誠授出豁免,毋須新保誠嚴格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 17 章的下列規定。有關規定適用於新保誠英國儲蓄相關購股權計劃(「新保誠英國SAYE計劃」)、新保誠愛爾蘭SAYE計劃(「新保誠愛爾蘭SAYE 計劃」)、新保誠國際(僱員)SAYE 計劃(「新保誠國際 SAYE 計劃」)、新保誠國際(非僱員)SAYE 計劃(「新保誠國際非僱員 SAYE 計劃」)(新保誠英國 SAYE 計劃、新保誠愛爾蘭SAYE 計劃、新保誠國際SAYE 計劃及新保誠國際非僱員SAYE 計劃,統稱「新保誠SAYE 計劃」):
購股權計劃.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止六個月,根據於2009 年5 月13 日採納之本公司購股權計劃(「該計劃」)尚未行使的購股權變動概括如下: 購股權數目 於2017年 於2017年 每股 1月1日 期內 期內 期內 6月30日
購股權計劃. 本公司 本公司一家附屬公司
購股權計劃. 本公司採納購股權計劃,旨在鼓勵及獎賞對本集團業務成就作出貢獻之合資格參與人士(包括執行董事)。 根據購股權計劃,董事會可酌情向合資格參與人士(包括本集團任何僱員、高級職員、董事或顧問)授出購股權。根據購股權計劃或本公司採納之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授出尚未行使之購股權獲悉數行使而可能須予發行之股份數目,最多不得超過其不時已發行股本之30%。於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向每名合資格參與人士授出之購股權可發行之股份數目最多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1%,惟獲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批准者則作別論。於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向主要股東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或任何彼等各自聯繫人士授出之任何購股權,超過已發行股份0.1%或按授出日期股份收市價計算之總值超逾5,000,000港元,則須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取得股東批准。購股權計劃之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之通函。 除上文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之通函披露者外,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並無任何其他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或影響股份之權利,而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股本並非屬購股權項下,亦無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將撥入購股權項下。 緊接本供股章程日期前兩年內,概無就發行或銷售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任何股份或貸款資本授出佣金、折扣、經紀費用或其他特別條款。
購股權計劃. 本公司已有條件採納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及購股權計劃, 其主要條款分別載於本招股章程附錄四「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及「購股權計劃」各段。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本公司已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有條件授出可供認購57,800,000 股股份的購股權, 惟尚未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任何購股權。 發行股份的一般授權 倘配售按下文「配售的架構及條件」一節「條件」一段所述成為無條件已獲達成, 董事已獲授一般無條件授權, 以配發、發行及處置股份, 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要求配發及發行或處置該等股份的要約、協議或購股權, 惟須遵守規定, 即如此獲配發及發行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及發行的股份( 根據供股, 或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 或由股東授出的特別授權除外)的總面值不得超過:

Related to 購股權計劃

  •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降低公司相关债权的管理成本和催收成本,降低公司的应收账款,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交易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公司年度披露的审计报告为准。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141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 止,共募集 1,057,533,533.19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5830 户。

  •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 货物交付和验收 时间按合同签订(或生效)后多少日(或工作日)或直接填X年X月X日前交货。

  •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 符合性审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详见后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其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按无效投标处理。

  • 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情形。